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1—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黔企业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办理资格备案的条件、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咨询电话等。对已办理资格备案—2—的应在公共媒体上公布,供建设单位选择。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和符合条件的,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办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资格备案。第十二条办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综合或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含一级)以上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5年以上(含15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申请相应专业一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且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3—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次不少于25人。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5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3人次,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一级或二级同类工程的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办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有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行业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或相应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应专业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办理相应专业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三年以上。(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相应专业一级或者二级项目工程设计、施工、—4—监理工作,具备执业注册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五)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15人次。其中本专业结构、建造、监理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分别不少于2人次,造价专业执业资格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六)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八)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九)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十)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3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办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法人营业执照中有工程项目管理内容)。(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10年以上(含10年)的工程管理经历,主持过本专业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具备—5—注册职业资格(其中有级别区分的指二级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0岁。(四)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等安全管理资格)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0人次。其中结构、建造、监理、造价专业执业资格分别不少于1人次,安全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安全管理资格)不少于1人。年龄均不超过65岁。(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六)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七)近两年内所管项目没有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八)近两年内没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九)近三年内独立完成不少于2个同类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任务。(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6—(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技术负责人业绩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制度文件等资料一份。(九)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十)企业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复印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一份。(十一)没有本暂行办法禁止行为的证明资料。(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申请甲级、乙级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的需提交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项目管理资格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施工资质的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上述资料留存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申请资料除申请表外应装订成册,申请表分开装订。—7—新成立的无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不提供第(十)、(十一)项资料。第二十一条办理资格备案证书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原件。(四)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五)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六)申请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有本办法禁止行为的项目管理企业,不予办理资格备案升级或增项。经整改后两年后方可申请。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资格备案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为房屋建设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农林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14个专业工程类别,每个类别分为三个等级。工程项目等级划分标准采用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的划分标准。第十七条具有相应资质和工程业绩、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新成立无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一个专业的丙级资格备案。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的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申请多—8—项专业的项目管理企业人员、业绩分别不少于规定人次和业绩,其中不分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人次累计不多于3次。有资质无工程业绩的项目管理企业初次申请只可申请本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丙级资格备案。第十八条办理了甲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办理了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办理了丙级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第十九条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新成立无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的资格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条项目管理企业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资格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变更申请报告一份。(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9—复印件一份。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的,需申请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应向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表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证书原件。(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五)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六)其他规定条件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