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至安顺公路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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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州省都匀至安顺路甲供材料供应管理办法为确保本项目的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及时做好材料的供应,理顺材料采购与供应流程,规范材料采购、计划、运输、现场管理以及款项结算等各项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招标文件条款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1、项目业主:指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都匀至安顺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是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者。对本项目所指定的甲供材料的采购、供应全过程进行监管。2、驻地监理:指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依照监理合同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包括材料质量)进行监理。3、中心试验室:指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或指定的承担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中心试验室单位:(以下简称“中心试验室”),依照试验检测合同开展工程建设中的试验检测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4、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指集团公司委托或指定对本项目材料供应全过程实施业务管理的专业公司。本项目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贵州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材料计划、采购、仓储保管、供应、验收、结算、调差等管理工作。甲供材料项目部为材料供应专业管理公司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单位:指其投标已为集团公司所接受,并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负责承建本合同段工程项目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施工单位在甲供材料供应业务中接受项目办、总监办、管理公司的管理。6、供应厂商:指其投标已为集团公司所接受,并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根据甲供材料《采购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中标标段实施材料供应,并接受项目办、总监办、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适用单位。适用范围:本工程甲供材料采购、计划、运输装卸、现场管理、质量监督以及款项结算。适用单位:项目办、总监办、管理公司、中心实验室、驻地监理、施工单位。第三条本项目使用的甲供材料由集团公司招标选定供应厂商供应,由集团公司委托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采购《供应合同》所明确的材料用于本工程,任何施工单位不得将任何品种的甲供材料挪用到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四条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保障材料及时供应,管理公司应制定《甲供材料供应应急预案》,并启动备选品牌申报工作,在材料供应商申报备选资料后,由管理公司进行审核后,报送项目办审核,必要时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考察评定。所有用于本工的甲供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引用的标准并满足有关要求,必须按相应的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进行材料性能试验或质量检验。经质量检验合格的甲供材料中标品牌与备选品牌可用于本工程的所有合同段,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第五条:为规范甲供材料采购、供应和结算等工作的管理,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须按业主要求,有偿使用贵州高速公路甲供建设物资管理系统,简称“甲供物资管理平台”,并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运行。包括软件使用权、软件部署和实施、操作人员培训、软件维护、数据安全和备份管理有关费用。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管理公司受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全面负责本项目甲供材料采购与供应的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当受到某些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出现材料的供应不能满足施工单位的需求情况时,管理公司应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满足施工的正常进行。第七条:管理公司成立“都安甲供材料项目部”(以下简称“材料项目部”),并指派责任心强的专职材料管理人员常驻项目所在地,代表项目办和管理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甲供材料的采购、计划、储备、装卸运输、现场管理及制作相关的材料统计报表和款项结算(初审)等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和管理。由管理公司项目部参照都安项目进度管理体系组建包含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办、施工单位、供货厂商在内的甲供材料管理体系。报总监办核准后,报项目办审批。各方职责大致如下:项目办:根据总监办签认的合格甲供材料数量,按照合同拨付计量款;督导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总监办:督促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办、施工单位、管理公司、供应商等开展供货计划编制、供货、抽检、计量等工作,督促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管理公司:组织联系施工单位上报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驻监办、总监办审核计划,并按时将计划汇总上报项目办工程科审批;负责组织供货商将材料按时、足量、保质送至施工现场;积极配合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以及甲供材料计量等工作;对甲供材料现场进行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至少每个总监办管段内配置4人,1位负责人,3位分摊至各驻地办,并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办要求无偿增派人员。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对到场材料的质量负监督责任。组织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每个中心实验室1人驻地监理办: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材料总体计划和月度计划,并审查;积极参与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组织甲供材料的计量;甲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每个合同段1人。施工单位:按时编制材料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并上报;积极参与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积极参与驻地办组织甲供材料的计量;积极参与甲供材料现场管理;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每个合同段人,施工单位进场后一周内,应及时按甲供材料项目部的要求,上报两名以上责任心强、常驻工地且有权代表施工单位签收材料及履行材料计划、供应、核算等相关工作的材料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当施工单位对上报的材料员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供材料项目部,施工单位应协调好有关更换材料员的交接工作,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施工单位材料员在获得标段项目经理授权后,直接与材料项目部对接并处理有关材料的计划、供应、验收、结算事宜。各施工单位须按项目办(总监办)的要求并在下达正式开工令前分别提交项目办所提供主供和备供品牌水泥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该配合比须经业主中心试验室审批。供货厂商:按照管理公司提供的供货计划将材料按时、足量、保质送至施工现场;积极配合中心试验室组织的材料抽检以及甲供材料计量等工作;参与不合格材料的处理。至少每个总监办管段内配置2人。第三章供应过程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中标通知书进场后,必须满足合同强制性标准及项目办(总监办)要求设立水泥储罐、钢筋棚及办公场所,且24小时有专人管理。项目办(总监办)、监理、管理公司有权对其设施检查、要求整改。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自备不少于7天用量的散装水泥罐,并负责安装;袋装水泥仓库库容不少于200吨,钢筋棚足以保证20天的用量,有关费用综合包含在混凝土单价报价中。该自备设施、堆放场地(施工单位向项目办、总监办申报交货地点,水泥、钢筋交货地点不超过两个)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正式开工令前完备。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按需求计划供应的材料到达施工场地无法接卸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第九条施工单位对甲供材料的使用,钢材用量应在经审批的各合同段工程量零号台账的95%~105%之间;水泥用量应根据中心试验室审批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水泥砂浆配合比计算出水泥用量,其使用量也应控制在该计算用量的95%~105%之间。发生工程变更时作相应增减。若施工单位使用数量少于零号台账数量的95%而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用量减少的原因时,项目办(总监办)和管理公司有权按零号台账数量的95%扣减施工单位的材料款;若施工单位使用数量多于零号台账数量105%而又无充分理由说明用量增加的原因时,项目办和管理公司有权拒绝向施工单位续供相应的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四章材料需求计划与增补计划第十条材料需求计划1、所有计划申报审核工作必须在甲供物资管理平台上完成。如因计划在甲供物资管理平台上申报不及时,造成误工、停工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2、总需求量计划: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根据各自合同段的工程材料消耗数量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总需求量计划总偏差量(应)控制在±5%以内),需求计划要求落实到各月份(将来各月份的需求计划可以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调整),经驻地监理审核签认后,报项目业主(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审批确认后送甲供材料项目部。3、月度需求计划:施工单位应编制材料月度需求计划表,并注明批次到货时间及数量,经驻地监理审核签认后,每月15日前提交总监办,总监办审核后转交材料项目部。材料项目部收到计划表汇总后按时上报至项目办工程科审核并及时报送供应厂商做好下月度材料供应计划的生产储备工作。驻地监理交总监办工程科,总监办工程科审批完毕后通知材料项目部,材料项目部汇总报项目办核备。当月申报材料数量当月有效,并以实际发货的时间为界限。计划未执行部分,材料项目部需在申报下月材料计划时重新列报。4、甲供材料项目部每月初统计上月施工单位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项目办(总监办),在未发生不保供的情况下,对于计划执行偏差较大的单位应给予警告或违约处理。5、若供应厂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已下达的材料计划及时供应材料,供应厂商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材料项目部管理人员,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甲供材料项目部启动应急方案解决,确保不耽误施工单位用料。第十一条材料增补计划1、如施工单位在执行材料月度计划过程中因变动需要增补材料时,应提前7天申报,材料项目部收到总监办审核的增补计划后20天内到达现场。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材料月度计划,或材料月度计划调整未及时告知材料项目部,造成误工、停工或材料运输车辆滞留在工地等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第五章材料的运输及装卸第十二条材料运到施工单位指定的钢筋棚、拌合站或仓库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卸车(所用装卸设备、人员等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须提供满足材料运输所需的汽车便道和卸货作业场地,如因道路或场地原因导致材料无法送达而造成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四条材料运输至施工单位钢筋棚和拌合站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安排专职材料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卸货到达施工单位工地的钢材、水泥原则上在8小时内卸完,否则,滞留压车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第十五条本工程的施工便道为共用便道,临时道路、便桥应满足运输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负责所辖范围临时道路、便桥的加固、维修和保养。为确保材料运输车辆按时安全到达交货地点,承运车辆通过施工便道和工程施工场地时,该段施工单位应为材料承运车辆提供通行方便。第十六条材料运输车辆在合同段施工便道上抛锚或坡陡路滑情况无法行进时,施工单位有责任协助其解脱困境。第六章材料的外观鉴定及现场签收、质量检验第十七条所有运至工地的材料必须有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单。施工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单等资料。第十八条每批水泥应按其品种、标号、批号等不同,分批进行外观检查、试验和鉴定(一般需驻地监理工程师参与,抽检频率参照相关管理办法)。外观检查要求:包装口无破损,水泥无混杂,包装袋牌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等标志清晰可辨,色泽一致,无受潮、结块现象。试验取样须从不同堆放位置抽取等量水泥送至试验室按检验规范进行检测。水泥出厂的检验报告单供应厂商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送达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天内补报28天强度的检验结果。第十九条每批钢筋、钢绞线、型钢运到工地后都必须作外观鉴定和试验(一般需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抽检频率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材料进场后的抽检工作必须是在卸车完毕后进行。外观检查:钢材无严重外观缺陷(必须符合国标允许的公差强制要求),无严重锈蚀、扭曲,有出厂铭牌、质检证明书(钢厂质检证明书为复印件,加盖材料项目部质量管理专用章)。第二十条甲供材料送达施工单位钢筋棚后,施工单位材料员须及时按验收规范确认数量、规格型号和出厂编号(炉批号)与质保书、标牌(运输、吊装过程中如出现个别标牌脱落情况,可查看钢筋壁上的品牌钢号,确认品牌及材料等级)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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