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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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专门委员会概述(一)设立(二)组成(三)职权(四)会议注:有必要时设置,没必要时取消。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专门委员会概述为了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专门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的辅助性机构,从事某一方面的专门性工作。(P35教材)问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的什么机构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各专门委员会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和今后一年的工作要点;在每届一次大会上还要书面报告过去5年的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它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委员会。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一)设立在此基础之上,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按照这项规定,1983年6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至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立了9个专门委员会。.学校书记高万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习近平与李克强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意义在于:(1)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大都对本专门委员会所主管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从而有利于对有关问题或议案作深入的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后提出审议结果和报告,再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这样就可以提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各专门委员会可与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上进行对口联系,随时掌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3)专门委员会还可以对人大闭会期间出现的需要大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及时地研究、处理,待大会开会时再向大会报告。(二)组成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大会闭幕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近年来多由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主持该委员会议和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其工作。另外,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三)职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它们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在该国政治体制的制约下呈现出差异性。总体上看,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成员可以兼任议员,因此,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就受政府支配并掌握在政府手中。二是在以美国为首的总统制国家,由于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专门委员会就拥有较大的职权。如最近,美国众院司法委员会就决定公开立检察官斯塔尔关于克林顿性丑闻的报告,以及决定对是否弹劾总统进行调查。三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我国就属于这种国家。从本质上说,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大小是由议会权力的大小决定的。如果后者的权力小或者是虚置的,很难想象前者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如果后者在法律上的权力是巨大的,而不赋予前者一些实质性的权力,后者巨大权力的实现同样是不可想象的。所以,二者的权力应该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平衡和协调。从权力的种类上看,专门委员会一般拥有以下权力:(一)提案权:提案权是专门委员会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实质性的权力,它是作为权力团体的重要标志。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专门委员会在议会里的提案权。我国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也都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权力。目前我国专门委员会提案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规定,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我们认为这里的“决定”不仅仅是一种程序,而是对专门委员会行使提案权的一种限制。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对一个权力团体的这种权力也进行限制,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2)从提案权的内容看,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各自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但在具体规定质询案以及罢免案时,并没有赋予专门委员会有提出这两种议案的权力,法律是不是认为这两种议案与专门委员会无关?实际上,这两种提案权都属于监督权的范畴,赋予专门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权是完善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而且,在目前的实践中,委员会都可以自行组织执法检查。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不仅与本委员会有关,而且也是强化执法检查效果的重要保证。(3)提出立法案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但目前立法案主要由政府提出,使得常委会在立法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而且也使法规草案难以摆脱部门利益的束缚,因此,专门委员会应该加强这项工作,充实立法力量,积极主动地提出立法议案,特别是对那些涉及部门较多或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二)审议权:审议权是专门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权,它是指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的委托,对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先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供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参考。专门委员会的审议主要是初步审议,议而不决。但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审议权往往附带有搁置权(对议案不采取任何措施,等于否决)、修改权和否决权,这是由专门委员会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所决定的。我们认为,提案权仅仅是一种表达愿望的权力,如果在这种愿望到达权力机关之前就被阻截或修改,是有违民主原则的,也客观上导致议会的权力被专门委员会所瓜分。在我国,专门委员会的审权虽然没有决定性,但对常委会的审议活动往往会有较大的影响,常委会一般比较尊重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但是目前这种审议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提出议案的时间通常与常委会审议的时间相隔不长,因此,专门委员会的先期审议的时间就非常有限,难以做到深入细致,更难以进行调查研究,使审议显得比较仓促,审议的质量没有保证。应当协调好上述时间的间隔,保证专门委员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审议。(2)审议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委员会在常委会一审前的审议简单粗糙,参考意义不大,这除了上述时间上的原因外,与对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把握不住重点等也有直接关系。所以,专门委员会在一审时,应主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立法是否必要,是否属重复立法;二、是草案规定的内容是否超越本级人大的职权,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三、是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妥当,涉及的矛盾是否协调好;四、是在结构上是否需要大的调整等,至于草案条文、用语等比较小的问题可以在常委会分组或联组会议上提出。(三)、调研:对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既包括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也包括听取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款,了解情况,进行磋商。各专门委员会围绕上述任务开展工作,不是代替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而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议案和建议。这些报告、议案和建议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决议,而是提请全国人大或它的常委会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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