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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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铝业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原燃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产品质量的稳定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紧紧围绕分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层层分解,确保落实。第四条质量管理的任务(一)贯彻执行各种产品的国家(部)标准和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文件。(二)加强进厂原燃料、生产过程产品和出厂产品质量控制(提高实物质量)。(三)教育全体员工树立“质量第一”和满足用户需求的思想。(四)做好质量考核及培训工作。(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包括管理统计方法),按照“严格把关和积极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质量分析研究工作。(六)根据顾客需求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供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总经理常务副主任:分管质量副总经理副主任:各位副总经理成员:质量管理部经理、生产运行部经理、计划经营部经理、供应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物资配送中心主任、安全环保部经理、销售部经理、矿产资源部经理、信息部经理及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分公司质量方针、目标与计划。(二)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三)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分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具体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分公司质量计划,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服务。(三)建立健全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满足顾客的需求。(四)组织制定分公司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五)负责进分公司原燃料和出厂产品的质量把关。(六)组织对分公司各单位产品质量的抽查;对分公司各质量检验单位取样、制样与分析进行监督抽查。(七)组织质量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培训。(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QC小组活动、合理化建议等)。(九)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十)质量管理部是分公司质量异议仲裁单位,负责组织质量异议处理。(十一)负责质量指标的统计及质量报表的报出。(十二)负责制定分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考核。(十三)负责商标的管理和名牌产品的创优工作。(十四)负责质量奖惩及质量事故的处理。第六条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由厂长(经理)负责,并设置质量管理主管(兼管)部门。第七条各单位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各单位的厂长(经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分公司质量方针、目标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防止重大顾客投诉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二)各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兼管)部门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规章制度及年度质量计划,根据生产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3.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和传递。4.负责进本单位原料和生产过程产品的质量控制。5.负责本单位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6.负责本单位质量教育培训。第三章原燃材料质量管理第八条原、燃料采购(一)进厂原燃料必须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采购。(二)原、燃料采购合同中有关质量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标准签订,合同中也必须明确质量违约责任及赔偿。第九条原、燃料质量检查和检验(一)进厂大宗原、燃料必须100%进行质量检查与检验,不得漏检、错检。由物资配送中心、孝义铝矿、石灰石矿与民矿开发部负责取样检查。倒运进氧化铝的大宗原、燃料及部分生产过程原燃料,由生产运行部负责取样检查。技术开发部、孝义铝矿、石灰石矿、民矿开发部负责检验分析,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取样、制样与分析进行监督抽查。(二)原、燃料质量检查和分析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原、燃料质量检查和检验工作。(三)原燃料在准备进厂前,由采购供应部门通知质量管理部,共同进行进厂前质量抽检,合格方可组织进厂。在进厂过程中采购供应部门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立即通知采购供应部门停止该供方此次供料。(四)进厂原、燃料要按规定的地点,分品种、产地、批次分别加以存放,标识明确,严防混杂。需要在仓库存放的原、燃料要严防漏雨、受潮。(五)原、燃料进厂后应及时进行检斤计量;凡进厂大宗原、燃料都必须做到100%检斤。(六)各种原、燃料的取样检查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制定的检查取样规程进行。(七)分析试样的制备应严格按制样规程进行,防止样品混杂和污染,影响样品的代表性。制好的样品采用缩分法,分为两份,一份送分析部门,一份用作有效期内抽查或发生质量异议备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妥善保存。如因抽查或复查等原因需要取出时,应登记清楚。(八)分析化验部门应严格按照分析规程进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分析结果报质量管理部和有关单位。(九)质量管理部对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复查,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十条原、燃料验收及结算(一)进厂原、燃料必须经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及结算。(二)进厂不合格原、燃料可拒绝接收或协议接收。对拒绝接收的原燃料不予入库和结算;对协议接收的原、燃料按让步接收办理,质量管理部在ERP使用决策中按合同或分公司规定进行质量不合格扣吨。(三)分公司不具备分析化验条件的原、燃料,应以质量证明书为验收依据。存在质量异议时,由质量管理部组织抽样送权威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原、燃料质量统计分析(一)质量检验部门做好原、燃料取样检查及分析原始记录。采购供应部门及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所管辖的堆场原燃料质量台帐。质量管理部要建立进厂与倒运原燃料质量台帐,按时登记、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二)按期报出进厂原、燃料质量情况统计报表。第十二条生产辅助材料(一)对影响生产的辅助材料由收货单位在货物进厂时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随机质量抽检。(二)其它辅助材料收货单位必须依据标准(合同)认真验收,使用单位如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质量管理部组织进行抽检与调查。第四章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出现较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质量管理部汇报,质量管理部对二级单位汇报的问题要及时现场分析调查,指导二级单位提出处理措施,尽快加以整改,使质量指标稳定提高。第十四条质量指标管理各二级单位根据分公司要求,结合单位生产工艺特点,确定本单位重点质量工序,对重点质量指标要随时进行监督控制。中间过程产品质量指标偏离规程由车间、分厂在当班进行分析,并加以控制调整,质量指标连续三个点样或超规程二倍按质量指标事故对待,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向质量管理部报事故报告。第十五条质量指标的统计分析各二级单位要认真统计质量指标,并进行分析,每月要向质量管理部上报本单位的质量技术月报。质量管理部对分公司重点质量工序要加强监督检查与分析,促使二级单位抓质量指标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最终保证出厂产品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检验(一)生产过程产品按分公司(分厂)规定的地点、时间、频次与规程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按规定时间报相关的岗位、车间、分厂与生产、质量管理部门。(二)生产过程产品的样品按规程进行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保存。(三)质量管理部对生产过程产品的取样、制样、分析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检查和检验(一)产品质量检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工作。产品质量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各种产品取样检查方法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制定的有关产品标准和检查规程进行,检查包括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2.必须按规定在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不得漏检、错检。3.必须将检查的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二)产品试样保存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制定的有关产品标准和检查规程进行。(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各种产品分析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分析标准或检验规程进行。(四)对出厂产品质量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级。根据分公司规定无法出厂,要及时汇报质量管理部、生产运行部,以便协调处理。第十八条产品入库管理各种产品入库应严格按照产品入库验收制度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一)袋装产品凭产品质量入库通知单入库。(二)按时做好产品入库登记台帐。(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或分公司制定的有关产品标准做好产品质量标识工作,各种产品质量标识必须清楚。(四)罐装产品必须按装车指令装车。第十九条产品出厂管理各种产品必须凭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才能出厂。(一)罐装产品必须按质量通知单要求组车出厂。袋装产品必须按质量入库通知单要求装车出厂。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二)产品出厂时的包装与标识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第二十条出口产品质量管理(一)销售部门在与外商签订出口产品合同时,应会同法律、质管、技术、供应、生产、计划等部门以及有关生产单位对合同进行评审,以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能力。(二)根据产品出口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精心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人员应严格进行检查、取样及分析,确保出口产品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三)质量检验部门根据出口产品外观质量(含包装质量)及理化指标检验结果,规范填写质量证明书。(四)出口产品备查试样必须按出口要求期限进行保存,以确保诉讼仲裁时进行试样分析的需要。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统计分析生产运行部及时做好出厂产品质量统计工作,按时向质量管理部报出厂产品质量统计旬、月报;质量管理部及时做好生产过程、出厂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工作,为分公司生产经营服务。(一)对产品质量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传递、储存等要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全面、及时、准确。(二)按时规范填写各种产品的质量台帐,做到整洁、清楚,数据准确可靠。(三)按期报出各种产品质量完成情况报表。(四)定期出产品质量旬报、月报和年报,并报相关部门。第六章质量异议处理第二十二条原燃料质量异议的处理(一)对进厂原燃料质量存在异议,由供方向采购部门提出申请,再由采购部门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质量管理部根据情况可组织相关质检部门进行取样仲裁检验或调各质检部门保存的副样进行检验。对供方的结算结果以仲裁检验结果为依据。(二)分公司内部上下工序分厂,对原燃料质量存在异议,由提出异议单位向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质量管理部组织相关质检部门进行现场取样检验仲裁。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异议处理(一)产品销售部门在收到用户提出的质量异议,包括书面、函电和口述意见,须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首先汇报经营副总经理批示,将意见整理后转交质量管理部门。(二)质量管理部门收到质量异议后,组织销售、检验分析、发运及生产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核查该产品原检验、包装和发运记录,提出处理意见。确实有问题的出厂产品由销售部向用户发出“运到产品暂勿动用,等候处理”的通知。(三)出厂产品核查结果通知用户后,质量管理部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上门听取用户意见并进行处理。(四)处理人员到达用户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供需双方要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对检查或化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委托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进行质量判定。(五)质量异议处理记录1.质量管理部应设立质量异议处理记录,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批号、提出异议单位、异议文字或口头依据、处理人员、处理结果和时间等。2.每项异议处理完毕,要及时写出小结,填写质量异议台帐,通知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和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第七章顾客满意与控制第二十四条明确售后服务程序,确保高效、通畅地处理顾客反馈意见,以便持续提升顾客满意,不断稳固和扩大市场份额。第二十五条销售部负责收集相关产品顾客基本情况及产品使用方面的信息。(一)根据对用户按区域、厂家划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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