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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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八政办发〔2009〕8号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事业单位:《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2-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3-(一)区政府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三)区政府及各镇街、各部门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四)区政府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六)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七)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区政府及有关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第九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一)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区政府一楼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四)区政府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区政府机关及各镇街、部门、公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5-第十一条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区政府各镇街、各部门、各公共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实施。第十二条各镇街、各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6-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主体是: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预防,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有错担责的原则。第五条责任追究决定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出。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7-(二)因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直接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等不良影响的;(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按规定的要求、时限、程序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对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八)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九)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情况,公开后对当事人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十)与执法有关,公开后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第七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8-(一)拒绝、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二)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更新超过规定时限的;(三)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对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按规定办理的;(四)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来办事人员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六)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明知错误,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补救措施,使危害结果扩大的。第八条责任区分:(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9-(三)虽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三)情节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给单位、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单位领导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查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根据情节明确责任后,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罚决定。第十一条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0-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由八道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条各镇(街)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第四条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行政审批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第五条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镇(街)、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送区政务-11-公开办公室审核。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在八道江区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第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2-八道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事业单位。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镇(街)和区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一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六条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第七条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13-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0分;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14-第八条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达标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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