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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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2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3坏账准备。第十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状况等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如果债务方不存在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清理整顿、清算等影响其持续经营的迹象,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已经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账面余额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如果债务方确实无任何可回收的资产,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二条对与公司成员企业以外的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3‰。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应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第十三条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符合预付性质的预付账款,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4的预付账款,应将其及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的应收票据应当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登记,属于带息票据的还应在表外继续计息。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企业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五条当出现与存货有关的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回升无望的;(二)用于加工产成品持有的主要原材料,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成本,或者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并且这些原材料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三)因产成品供需变化、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等,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5(四)已经淘汰的产成品,如果可以改造的,按原账面价值加其改造费的总成本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如果不能改造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估计售价金额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五)企业经营建造承包业务,如果发现承揽工程预计存在亏损,应当计提该项工程跌价准备。如承揽的业务因为原材料涨价、工期延误、施工失误等造成项目亏损,应及时按预计亏损计提跌价准备。第十六条在预计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存货的不同情况对“售价”进行估计。企业持有的存货有销售合同的,以合同价为售价;没有销售合同的,以期末物资所属行业例行公布的地区价或法定物资交易中心公布的地区价中最高者为售价;既没有合同价也没有上述报价的,则以最近一次的采购价作为售价;积压一年以上且无法按原存货性质销售的,应以该项存货实际具有转让价值的部分(如组成材料等)确定售价。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出现现金流量严重不足、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投资的持有和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出售净价是指投资的出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6第十八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以上;(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3以上;(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长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长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一)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额超过年初净资产1/2以上;(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7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应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存在计提减值准备迹象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持续三年以上确实无法与被投资单位取得联系的长期投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应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以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实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8(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同类固定资产有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市场销售净价,计算销售净价所使用的“售价”参考存货跌价准备“售价”的确定办法。同类固定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如果资产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低于尚需计提折旧年限的,将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对应的应提折旧额作为可收回金额;如果使用该项设备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大于产成品销售价格,并且亏损是因设备折旧和维护成本过高导致的,将当年该设备生产的所有产成品成本减去所有产成品销售额(未实际销售部分按已销售部分的平均价格计算)确认为年预计亏损,然后将资产账面价值与预计总亏损(年预计亏损*预计尚可使用年限)的差额作为可收回金额。第二十三条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按单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时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专项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企业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该项工程已经停建一年以上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9不会重新开工;(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部分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企业应按单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二十七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10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二)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三)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确定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其中土地使用权可参考所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近期公布的同类土地的交易指导价;专利权、商标权与非专有技术等类无形资产如有市价的,可参考市价确定;没有市价的,可参考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第三十条企业在期末对委托贷款本金逐项进行检查,分析委托贷款的可收回性。如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当企业的委托贷款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计提减值准备。(一)借款方已不能持续经营、或处于关停或待关停状态的,按其不可收回的金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二)借款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应全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第三十二条如果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应将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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