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安监规〔2011〕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江苏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doc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2-江苏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规范全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及基本要求(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除外)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三)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矿产地质勘探管理职能的企事业法人组织对其所-3-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四)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保障(一)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具备所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相应的安全生产能力。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具备相应爆破资质。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按照《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227号)规定执行。(二)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应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本省地质勘探单位在省内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备案;跨市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应向省安监局申请备案。地质勘探单位在勘探工程施工前,必须持已核准备案的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三)地质勘探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申请备-4-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附件1);2、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探资质证书以及勘探作业所相应的许可证照;3、勘探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合同书;4、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7、相关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等其它材料。(四)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5-9、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10、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五)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六)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七)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对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对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3、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要求培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八)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九)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十)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7-(十一)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地质勘探作业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勘探作业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十二)坑探工程项目应在设计方案中编制安全专篇,并由从事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探单位报送到工程项目备案的安监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坑探工程作业。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编制,应包括设计依据、地质安全影响因素分析、坑探工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分析、坑探工程施工安全可靠性分析、机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分析、坑探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坑探工程施工各作业人员安全健康保障措施以及坑探工程施工的相关图纸等。(十三)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十四)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十五)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8-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三、监督管理(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二)各级安监部门要完善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以及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安监部门接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工商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照,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应核查其原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内容,应责令地质勘探单位及时予以改正;在未改正之前,不得予以备案。(三)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应严格按照《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227号)规定执行。(四)坑探工程设计方案的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应严格参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执行。经审查-9-同意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其他(一)各市安监部门要将辖区内通过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名单及作业情况及时上报至省安监局。(二)本实施办法未及事项,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10-江苏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项目备案申请表编号: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编工商注册号登记机关地质勘资质证书号发证机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颁证机关许可范围有效期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号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类型从业人数专职安全员人数勘探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工程地址项目批准文件或合同书勘探方式计划工期项目工程概况(包括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另附)主要设备(可另附)项目负责人安全资质证号联系电话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资质证号联系电话项目工程施工人数专职安全员人数申请单位意见主要负责人:年月日(公章)备案机关意见备案日期:年月日(公章)备注注:本表一式三份,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存档一份,勘探单位二份(其中一份在办理项目施工登记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