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2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3。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二)许可权限1、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5)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输变电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4)施工劳务资质;(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6)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不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三)许可程序与期限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4、申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上述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核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返回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6、企业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按《规定》应当在本省申请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其资质申请按上述程序办理。7、在本省行政区域的军队所属企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四)资质审查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6筑”,“冶炼”改为“冶金”。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9、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将不予认定。二、申请资料有关要求(五)一般要求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7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资料。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六)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交相应材料: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8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6、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三、资质证书(七)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A3);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A4)。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规则见附件5。(八)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原资质证书并销毁。9(十)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十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相关规定1、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2)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资料详见附件6。2、其它内容变更(1)涉及省级及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由许可机关办理。(2)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6。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10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十二)资质证书的延续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审查同意的,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四、监督管理(十三)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十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11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十五)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十六)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