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第四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裁、副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副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以及对外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收购或者兼并;(二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三)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投资可行性研究机构等;(六)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利用特殊关系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重大事项合作方、交易方,业务往来的银行等机构;(七)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设置兼职内幕信息保密人员,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有关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类型、内容提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联系电话、任职单位、担任职务、知悉时间、知悉的途径等。第十五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盈利预测等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外部单位和个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