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2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级团组织工作,积极为公司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团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级团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为公司经济建设服务。第二章团组织的设置第三条公司设立团的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第四条各分、子公司团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团委批准,也可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者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团员50人以上的,设立团的总支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第六条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依据团员人数设置基层支部或支部委员会。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员不足3人的,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第七条公司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市直机关团工委审批。各分、子公司团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公司团委审批。第八条公司各级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团的工作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团务工作者。第三章团组织的主要职责第九条公司各级团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公司各级团组织按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一级团组织工作。公司团委对公司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议、指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管理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团干部。(三)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养制度;(四)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条件。(五)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的组织、团干部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六)按照党委工作部署,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3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委交给的任务。第四章团委会议内容第十条传达学习市直团工委和公司党委的文件、指示、会议精神,通报团建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一条研究确定团委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安排,检查、指导各分、子公司的团组织工作。第五章对各分、子公司团组织工作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公司团委指导各分、子公司团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一)把各分、子公司团建工作列入团委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完成各项工作中的协助作用。(二)团委委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各分、子公司团组织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第十三条加强对各分、子公司团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人要带头抓好组织建设工作。第六章团员管理第十四条团员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内容(一)团员管理是团的自身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团支部做好团员管理工作,对于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发挥模范作用的自觉性,对于增强团支部的战斗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团员管理,或者管理不力,团组织就会松散无力。(二)团支部是对团员进行管理的基本单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团章》要求,结合不同时期团的任务,对团员提出严格的要求和分配一定的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2、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3、严肃慎重地做好团员离团、脱团、退团工作。4、严格执行团员的奖励和处分制度。5、认真做好团员登记、统计工作。6、经常了解外来团员的情况,吸收他们参加团的生活和活动,密切与外出团员的联系。第十五条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一)《团章》规定,共青团员必须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接受团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自觉遵守团的组织纪律,积极执行团的决议,是共青团员不同于一般青年的重要区别。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4(二)团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因参军、升学等原因,要长期或较长时期离开原来的单位,转到新单位去,根据团的组织原则要求,团员离开了原来单位的团组织,就必须到新单位的团组织中去参加团的生活,接受新单位团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成为新单位团组织的一员。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是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办理的手续。所以,必须及时转移组织手续。第十六条外出流动团员的组织关系团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不转移组织关系,凭团员证参加外出所在团组织的活动,但在该组织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十七条团员入党后调动工作时的组织关系(一)团员入党后,如果未满二十八周岁或在团内担任职务,保留团籍,调动工作的时候,其团员组织关系随党员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二)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且不在团内担任职务,不保留团籍,不用转移团员组织关系。第十八条团员转移组织关系时的档案管理(一)团员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人团志愿书)可根据不同情况随之转移或由团组织保存。(二)凡是在公司各个单位具有团员资料档案的团员,因调动工作需转移组织关系时,其入团志愿书应与人事档案一并转移。第十九条团员退团。《团章》规定:“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提出退团,是允许的。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十分慎重,不能草率从事。团的组织要深入了解团员提出退团的原因,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如果是思想认识问题,应耐心地进行教育帮助;如果有实际困难,应热情地帮助解决。经教育帮助后,提出退团要求的团员如果愿意继续留在团内,应当允许,并予以鼓励;如果坚持退团,则应要求他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通过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对已经退团的青年,团组织仍负有对他进行帮助教育的责任。第二十条《团章》关于“自行脱团”的规定(一)《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二)按期缴纳团费,参加团的组织生活,积极做好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是一个共青团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说明他的组织观念淡薄,已经丧失团员的起码条件。对于这样的团员,团组织有理由对他的团籍问题做出处理。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5(三)团的组织必须加强对团员的管理和教育,如果发现有的团员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工作,不要等到连续6个月以后再去处理。在处理团员自行脱团时,一定要持慎重态度,要从实际出发,注意查明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前提条件,绝对不可简单草率地处理了事。(四)对于自行脱团的团员,团支部应在核实情况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注销其团员证,并报上级团委批准。批准后,应口头通知本人。(五)团员自行脱团后,团支部应在团员花名册上注明脱团,并写明脱团日期;上级团委也应及时在团员登记册上注明。第二十一条团员的奖励(一)根据《团章》规定:“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本制度主要是指公司的生产经营建设)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二)团员的奖励可以分为两类:通报表扬和公司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第二十二条团员进行奖励的程序(一)基层团组织可给予团员通报表扬的奖励,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团员可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的荣誉称号。(二)对团员的奖励,都必须经团员所在的团支部讨论通过,由授奖的该级团委批准决定,同时,须经团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团员的处分形式(一)根据《团章》规定:“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二)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三)留团察看的时间为6个月或1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其团员证应由团组织收回。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不再发放团员证,并在团员花名册上详细注明。第二十四条团员进行处分的程序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必须经各分子公司团组织大会讨论决定,报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团委批准。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由各分子公司团组织大会讨论决定,报同级党组织批准。第二十五条团员要按期交纳团费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6按期交纳团费是团员对自己组织应尽的一种义务,又是团员支持团的工作的一种表现,同时还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团章》规定每一个团员必须按时向组织交纳团费。第二十六条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如下: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一)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含8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二)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三)每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的1.5%。(四)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第二十七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团费的收缴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但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仍和一般团员相同。因此,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仍应按规定交纳团费。第二十八条团费交纳的时间和方法根据《团章》和团内规定,团员要按期交纳团费,每月交纳一次。团员应直接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团。第二十九条团费的使用范围根据《团章》和《关于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等团的相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团费的开支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注意节约,合理使用。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各级团委留用团费的比例公司团委收取、留用的团费由公司团委统一支配,一部分按照上级团委精神上缴,另一部分根据工作情况来支配。第三十一条基层团组织向上级团委缴纳团费的周期各分、子公司团总支、支部一般每月向公司团委缴纳一次团费。个别团费收入比较少的团支部,经公司团委同意,可以每季度上缴一次。共青团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47第三十二条各级团组织的团费管理团费应由公司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公司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第三十三条团的组织统计工作(一)为了及时掌握团员的变动情况,团支部应在每一季度末(即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统计一次,并将情况上报公司团委。(二)对团员的统计都应以团员的组织关系为依据。外出流动团员,他们的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应由哪里的团组织统计。第三十四条团员证制度(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二)团员证制度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团员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团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改革开放形势下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活跃团的工作,具有普遍意义。(三)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团员在上级指定的范围内,可持团员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娱乐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外出团员在外出期间凭团员证与所到单位团组织取得联系,可以到指定的团组织参加活动。团员参加基层团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