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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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三家小学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载学生车辆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载学生的车辆管理实行“教育部门牵头,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管控,建设部门、乡镇政府配合,安监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以县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条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以乘坐公交为主)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使用的学校自有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和乡镇苏木、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为学生租用的运载学生车辆(以下简称租车),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运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教育、交通、公安、建设、乡镇政府、安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运载学生车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督促学校加强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二、根据对辖区内运载学生的车辆数、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初审。三、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四、对车辆的违法违规、学生超员等进行检查。第六条学校要把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纳入到学校安全工作统一管理中。一、完善学校运载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学生运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出发前认真核定车辆规定的载客人数,发现超员或者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得放行,立即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二、对学生运载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及合同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实行持卡上车并做好登记。五、按自治区教育厅教材目录或教材批准文件开设学生安全知识课,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不得使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教材。安全知识课要作为学生期末考试的一个学科进行考试,记入学校、相关教师和学生档案。六、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七、对自有校车及驾驶员进行管理。八、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区域时,按照规定的线路和低于5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应设有明显标示。九、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开学、放假时间和上下学时间,将调整方案报当地负责运载学生的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十、运载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租车要把必须有一名家长全程随同写入合同中。第七条交通部门要努力发展农村公路客运,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生乘车难的现状,统筹布局市县乡安全、便捷的学生交通运输网络。对参加运送学生的营运客车,要按“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把安全关。一、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运载学生车辆初审材料,审核运载学生的学校和营运客车,科学合理的安排运载线路和运营方案,合理调整运力,积极组织运力。二、对乡镇政府、学校或家长租用其它车辆的运营线路进行规划。三、客运班车从事运载学生的,由交通部门规划运行线路,安装GPS,以防串线。所有运载学生的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GPS在市客运公司GPS指挥中心统一免费安装,每月缴纳服务费。四、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整治。第八条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学生运载车辆的管理力度。一、建立学生运载车辆及其驾驶员档案。二、严格按客运车辆驾驶员标准对校车、租车和驾驶员进行审查,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检验。三、加强对运载车辆的检验和驾驶员的交通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四、路面值勤交警要严格查处学生运载车的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牌无证车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载学生。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车和部分学生运载车身上喷涂“学生接送车”、“准载xx人”、“严禁超速超员”等字样,为所有学生运载车发放“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在全市学生运载车辆上统一使用。第九条建设部门协助运载车辆管理部门设置停车站点。第十条乡镇政府负责确定本辖区运载学生的车辆,并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坐上合格的车辆上放学。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监督检查旗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运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并提出整改措施,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第三章、排查第十一条首次排查由旗县区政府一把手亲自挂帅,旗县区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通、城建、乡镇政府、安监等有关部门为成员,设立市、旗县区两级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各旗县区政府分管公安交通教育的领导为排查整治第一责任人,由学生居住地的乡镇政府牵头,对所有运载学生的车辆的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路线及时间进行排查,达成初步意向,按程序进行首批相关资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由公安交通部门取缔原有存在隐患接送学生的各类车辆,根据各学校乘车学生的人数,确定车况好、7座以上的面包等客车为运载车辆,依据学生分布的情况,分别为每台车确定运载学生的人数、行驶的路线、运载学生的时间,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的责任。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对非法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打击。健全运行路线上的各种标志标识,排除道路隐患(尤其是三级以下公路),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通车。第十二条市、旗县区两级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旗县区两级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教育局直属的二级法人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单立帐户,备齐专检设备、专检车辆,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第四章、程序第十三条根据排查初步确定运载车辆及学生人数;乡镇政府负责联络并初步确定本辖区运载学生的车辆,并保证每个学生都能坐上合格的车辆上放学。有条件的学校和家长也可以协助乡镇政府联系具备条件的车辆。乡镇政府对车况和驾驶员初步审验合格后,要与学校、车主、驾驶人及家长签订五方合同;初步确定运营路线、起始地点、时间、人数;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交通部门确定运营路线、时间段、提供客票及政府补助参考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对租用车辆的行车路线进行规划,根据教育部门的运行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交警部门对车主、车辆、驾驶员、乘车险等进行审核,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最后经旗县区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市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核准后领取《运载学生车辆合格证》,并报市交通、公安部门备案。《运载学生车辆合格证》和标志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策十四条《合格证》有效期一年。一车一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运载学生的车辆必须持有《合格证》,无《合格证》的不具备客运资质的车辆不得运载学生。第五章标准第十五条运载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各学校要配备专人在每次出车之前,对乘车人数、重点隐患进行排查检验。学校要建立安全例检档案。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由各旗县区运载学生车辆办公室统一办理并监督.四、学校自雇的车辆和营运车辆的车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五、运载学生的车辆每季度必须定期维护一次,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六、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运载学生。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第十六条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的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二、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三、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驾驶员要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且必须是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人员,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无饮酒和熬夜等不良习性。四、驾驶员必须接受交警、运管、教育、建设、安监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市、旗县区两级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的检查车辆要有“校车检查”专用标识;教育、建设、安监部门监督人员要配有运载学生车辆检查证件;工作中要统一着装。第十七条校车车主(学校法人代表)或租车客运企业(车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校车用于运载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二、学校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运载车辆的安全工作。三、有校车的学校每年必须与本校运载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四、有校车的学校必须建立运载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是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五、客运企业或车主、驾驶人要在每次出发前对运载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排查。六、运载车辆的司乘人员要把学生送到家门口,交到家长手中,并签字交接。七、在恶劣天气下(雪、雨、雾、雷电等)一律停止运载学生。学校要立即调整放假时间,报告教育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家长。发现事故隐患的路段不得运载学生。第六章保障第十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无法乘公交班车的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补贴,原则上每生每次6元,超过30公里的,每人每次12元。根据学生人数、里程、实际状况核定总款项,在学校学期开学之前一次性发放到位,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强化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增强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第二十条运载学生的车辆在按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社会车辆必须避让,社会车辆与运载学生的车辆会车时,必须减速行驶或停让。社会车辆运行到学校门口必须减速行驶,与学生队伍相遇必须避让。学校门口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识及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一条市、旗县区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负责定期分析运载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运载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发放补贴。交通、公安等部门抽调专人进住运载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事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教育等部门在检查有运载车超员行为或发现有黑车行为的,必须制止,并及时与公安、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检查有运载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车辆未达到技术要求或营运手续不全的学生运载车,一律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将查获的违法运载事项及时抄告当地政府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凡有每年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的校车,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第二十五条凡发生学生运载车事故,学校和当职人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交通、安监、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对瞒报、迟报、漏报,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各旗县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合同范本,以保证辖区每一名学生都能乘坐有运营资质的车辆上放学。第二十七条确定安监部门责任倒查制度,凡在运载学生过程中,发现有玩乎职守、循私舞弊等行为,一旦发生问题,依据相关职责,将进行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一月日宋三家小学运载学生车辆管理细则为保障全旗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切实做好中小学生乘车安全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为全面落实《赤峰市运载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校运载学生车辆管理细则。学校成立学生乘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1、每学期组织学生乘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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