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经济、高效”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公司《设备工机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起重机械设备“购置、租赁、使用、保养、维修、保管、报废”的管理。3.工作程序3.1起重机械设备的选型购置与验收3.1.1起重机械设备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购置时必须选择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起重机械设备。3.1.2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设备及其部件,必须对整机或部件的进行型式试验。3.1.3起重机械设备属大型起重设备,其选型必须通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3.1.4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必须按公司批准的规格、型号实施采购。如需变更,应事先报告公司,待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变更的规格、型号采购。3.1.5起重机械设备到货后,分公司物资部门应尽快联系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前来检验,待其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填写《新增设备验收记录》。3.2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3.2.1起重机械设备是公司的固定资产,其处置权在公司。各基层单位只有使用权、管理权。3.2.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各单位如需要可进行复印。3.2.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3.2.3.1起重机械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2.3.2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2.3.3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3.2.3.4起重机械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3.2.4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3.2.5各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联营方的起重机械设备管理。3.2.6对违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罚。3.3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与使用3.3.1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应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依据公司设备机具租赁的规定进行。3.3.2内部单位使用公司的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单位支付设备租赁费。租赁费标准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商定。特殊情况,由公司协商确定。3.3.3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及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3.3.4禁止租赁或出租安全性能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3.3.5起重机械设备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在该起重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及未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3.3.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承担。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3.3.7施工现场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由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合格,不能自行检验的,应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3.3.8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者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中对起重机械设备的要求,结合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使用起重机械设备。3.3.9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设备应固定专人操作。未经培训合格,且取得操作资格证的无证人员,不得操作起重机械设备。3.3.10单位应教育、监督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遵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起重机械设备带病、超载、超负荷运行。3.4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与修理3.4.1使用单位应按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规程规定,结合生产厂家注明的维护保养要求,及时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及修理工作,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完好。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和日常日常维护保养,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许可。3.4.2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3.4.3使用单位应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3.4.4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自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时,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4.5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4.6起重机械设备大修和改造必须委托具有维修改造资格的单位进行。3.4.7起重机械设备改造、维修前,承接改造、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将拟进行的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实施。3.4.8起重机械设备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3.4.9起重机械设备保养维修完成后,物资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设备保养维修验收记录》。起重机械设备保养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并归于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中妥善保管。'3.5起重机械设备的保管3.5.1起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应平整、无积水,且远离有易燃易爆场物资或腐蚀气体的场所。3.5.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室、回转台等容易锈蚀的部件,应做到“上盖下垫”,不能露天存放。3.5.3起重机械设备闲置时应明确专人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的保管工作。保管人员应每周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起重机械设备损坏。3.5.4保管方面的其它要求见公司《设备工机具管理办法》。3.6起重机械设备的报废3.6.1根据国家规定,起重机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申请报废。3.6.2申请报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3.6.3起重机械设备报废,由各分公司物资部门组织技术、生产、财务部门的有关人员逐台鉴定,向公司物资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公司物资部门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塔吊报废手续。3.6.4已批准报废,且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及时撤离施工生产现场,不得继续使用。廊坊市博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