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4.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年报说明会等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经营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业绩说明会;(三)开设公司网站;(四)举行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五)一对一沟通;(七)电话咨询、电子邮件;(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十)现场参观;(十一)路演。第九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与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信息披露。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投资者所需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四)沟通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推介公司投资价值;接待投资者来信、来电、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互动平台,并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登记公司、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十三条公司品牌推广部负责与媒体合作事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总裁办宣传策划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参股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一节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第十八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第十九条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第二节网站第二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public@supermap.com)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吕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第二十四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五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第二十六条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七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第四节一对一沟通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第五节现场参观第三十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与法务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证监局备案。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应事先通知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并将稿件提交核对相关内容,相关信息在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第六节电话咨询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负责接听,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系的问题。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第五章相关机构和个人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第二节证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