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石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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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石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避免吊装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阳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进行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机动设备处负责吊装机具检验、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吊装机具安全附件完整好用,负责检、维修项目吊装机具合规性及相关记录的审查与核准。第六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吊装作业过程实施组织管理,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吊装机具及相关记录的审查与核准,负责组织管理项目施工现场吊装计划和吊装作业方案的审查以及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并对吊装机具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移动、作业进行管理。第七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吊装作业特种人员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负责对吊装作业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八条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吊装机具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项目吊装作业的方案审查;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第九条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吊装作业特种人员安全管理,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十条属地单位负责审批吊装计划和吊装作业许可证,对吊装机具在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移动、作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单位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对吊装所使用的吊装机具进行安全管理,负责编制和实施吊装作业方案,负责吊装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十二条其他吊装机具的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执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对本办法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第十四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第十五条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第十六条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第十七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第十八条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第十九条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第二十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具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第二节作业前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属地单位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第二十四条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第二十五条在作业单位检查后,作业项目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二)施工机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的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七)人员分工与职责;(八)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九)天气情况;(十)施工机具完好情况;(十一)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十二)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要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第二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二)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三)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垫木的设置情况。第三节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第二十九条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穿颜色鲜明的指挥服、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第三十条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第三十一条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三十二条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三十三条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的要求(一)吊装指挥人员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9.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三)司索人员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第三十五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效锚固;(三)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置,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五)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第四节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三十六条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一)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二)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的;(三)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第三十七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二)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三)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八条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属地单位监护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九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吊装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24小时,总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四十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延期和关闭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监护人可提出取消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办理取消手续。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高处作业与作业方案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六)事故状态下。第四十二条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属地单位监护人填写作业结束时间。属地单位监护人确认无隐患后签字,收回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关闭后交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第三联一起存档。吊装作业许可证(第一联和第三联)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吊装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一)第一联:悬挂在作业现场。(二)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三)第三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四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将本办法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申报;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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