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竞字[2009]63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第三章申请条件期限程序第十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第十二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第十三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第十四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第十五条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第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章审核审批授予第十九条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第二十二条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第二十三条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第五章证书第二十四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第二十五条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第二十七条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第二十八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第六章监督检查处罚第二十九条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第三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