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提纲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仲裁立法趋于保守(二)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立法存在缺陷(三)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理由规定的缺陷(四)人民法院在监督涉外仲裁和执行仲裁裁决中存在的问题(五)行政过多的干预给仲裁机构带来的困惑(六)仲裁理论研究滞后(七)对新形势下的网上仲裁问题认识不足四、改革和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几点建议(一)仲裁立法应结合国内国际新形势,与时俱进,大胆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改革与完善仲裁制度要遵守“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兼收并蓄”的原则(二)对照先进的国际仲裁普遍规则,从理念上提升对仲裁权威的认知,建立适应国际惯例的财产保全、仲裁时效、简易程序制度(三)认真研究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整合与完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四)仲裁机构要脱离行政,实现仲裁的民间化;改革完善仲裁规则与程序要与国内外仲裁发展和新形势变化相结合,实现仲裁工作的时代化(五)传统的、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仲裁理论要被不断地扬弃,我国的仲裁理论研究应有新的进展和突破0(六)仲裁制度的建设要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实现仲裁工作的现代化五、结束语、1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回顾与总结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发展历史,从仲裁立法、财产保全、理论研究、仲裁程序规则与实践等方面探讨了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缺陷,结合国内国际新形势,以及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机制、适应WTO规则、网上仲裁等对仲裁制度产生的重要影响,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的建议。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交往中,由于情况的变化或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产生,因此而引起的争议也就在所难免地发生。发生了争议就要去解决,而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特别是解决民商事领域的争议。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即为由地位居中的人对争议事项公正地作出判断和结论,也即居中公断之意。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①一、我国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仲裁,作为民间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2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确立则是20世纪的事。1921年,北洋政府曾制订民事公断条例,并设立公断处。1927年,国民党政府规定商事公断处附设在所在地的各商会,解决商人之间的争议。其实,当时的公断处只是一个调解机构。1945年二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与美国组织了“中美商事联合仲裁委员会”,其形式上是中美共同组织的联合仲裁机构,实际上是由美国单方面控制,带有明显的半殖民地性质。在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则引入了仲裁制度解决纠纷。1942年,晋察冀边区的有关文件规定了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以及与政府等方面的关系。由于历史的限制和战争的影响,加上当时的经济非常落后,我国解放前的仲裁制度只局限于“小农经济”的范围,根本就没有发展到涉外仲裁和国际仲裁的范围。1954年5月,在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契约及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特别是外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中国商号、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但是,解放后至1977年,由于国内外贸易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特别是受到十年文革浩劫的冲击,我国的仲裁工作虽然没有中断,但是发展十分缓慢。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从1979至上个世纪末,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的发展步入了正轨。到90年代3中期,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经发展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声誉。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行、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都为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立法方面,从无到有、由简入繁、由分散到统一,最终制订了单行的仲裁立法,确立了国内仲裁立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我国还参加了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也规定了仲裁内容。在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支持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②1995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定了仲裁自愿、独立公正、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打破了仲裁长期实行的行政干预,使仲裁走出了尴尬的局面,全面改变了仲裁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