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企业出资人职责。第三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等。第五条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合并、分立;2(二)改制。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三)上市;(四)发行债券;(五)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市政府批复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八)转让重大财产。重大财产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九)年度对外捐赠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十)分配利润;(十一)解散、申请破产;(十二)国有资产转让;(十三)与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3与关联方交易包括:企业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企业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等。(十四)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资产转让,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六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的重大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八)、(十)、(十一)款所列事项;(二)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增加、减少上市公司股权;(三)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超过3000万(含3000万元);(四)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五)年度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六)转让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4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报市国资委审批额度以下的,以及第五条未列的其他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一)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1.企业重要子公司股权、产权变动(包括合并、分立、改制等);本办法所称企业重要子公司,由市国资委与企业商定。2.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3.进行重大投资。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低于1000万元;4.企业登记事项、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二)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1.为他人(不包括企业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低于500万元;2.企业重要子公司对外资本性投资(股权、产权)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3.企业调整主营业务;4.企业重要子公司的资产评估。企业应当自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5第八条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报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请示(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情况说明;(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四)依法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情况;(五)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第十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企业一次性予以补齐。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一)市国资委自收到审批事项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批复或转报市政府。(二)市国资委自收到核准事项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通过。(2)提示,即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要求企业进行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3)否决。6(三)市国资委自收到备案事项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备案通过。市国资委除对备案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出具答复意见。第十一条对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应按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核准、备案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合理性审核是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7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2日起执行。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2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