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系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组织和实施第一条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生到连锁企业参加顶岗实习是该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系部负责落实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签定《顶岗实习协议书》,明确顶岗实习的岗位和实习目标。第二条实习前,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动员和培训。对顶岗实习的时间、任务、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和任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并做好实习经费安排、指导教师确定等前提工作。第三条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分管一定数量的实习学生,及时与学生以及实习单位进行沟通联系,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进行相应的思想教育与指导工作,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沟通的频数每月不少于3次,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四条实习结束时,系部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的鉴定等材料,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总评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五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一般由系部集中组织,特殊情况也允许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系部同意。第二章顶岗实习成绩考核第六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原则。校企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共同填写相关考核材料。第七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应自行收集企业文化、实习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有关资料,并遵守保密原则;及时记录实习的内容和收获;最后提交完整的实习总结报告。第八条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填写《学生实习报告书》的中实习鉴定,客观评价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其能力水平、顶岗实习成果给出评价意见,并交实习单位盖章。第九条系部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报告书》中给出学生顶岗实习的最后总评成绩。考核从实习日志、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表现情况、奖惩情况4个方面综合评定,具体要求如下:(1)实习日志应认真、及时、真实、全面地记录每天的实习内容和完成情况,占20%;(2)实习总结报告应包括对实习单位的状况和企业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顶岗实习的收获与存在的问题等,不少于1500字,占30%;(3)实习单位表现情况包括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鉴定评语和学生工表现评估成绩,主要从学生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评定,占40%;(4)实习期间,还可以对在实习中获得实习单位表彰和顾客表扬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加分,以鼓励顶岗实习中表现良好的学生,对于受到实习单位处罚和顾客投诉的学生则相应地进行扣分,占10%;(5)实习总成绩=实习日志×20%+实习总结×30%+实习表现×40%+奖励情况(-处惩情况)×10%分为五等:优(≥90)、良(89—80)、中(79—70)、合格(69—60)、不合格(<60)。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1)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2)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他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3)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80%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第三章顶岗实习纪律第十一条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实习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顶岗实习期间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系部对违纪者,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服从系部对其顶岗实习的安排,顶岗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工作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工作单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顶岗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成绩以零分计,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并取消该生的一切评优资格。第十三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实习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人员的安排。因事离开实习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销假。对于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请假超假不归的学生,将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上下班时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下班后要及时回宿舍,不准在外游荡、不准在外过夜。如因学生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慎、行为不检点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学生要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员工,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虚心接受指导人员的指导,自觉维护顶岗实习单位的利益。第十六条顶岗实习期间严重违反顶岗实习协议、不遵守保密制度,故意遗失和损坏实习单位财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系部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主动与系部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其他教学相关信息。第十八条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