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政法学院题目____论民事诉讼中的_处分原则民商经济法学院院法学专业2010级四班姓名:杨黎指导教师:蒋玮完成时间:2012年10月联系方式:189198521932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杨黎[论文摘要]: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自由。因此,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是否完备、合理,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多寡。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分原则并未得以很好地贯彻、实施,当事人可享有的权利亦受到诸多限制。本文通过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不足之处。同时,结合处分原则所依存的理论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对我国处分原则的改革和完善提出构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对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进行简要概述。二,指出我国处分原则的适用现状,并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违背处分原则的地方改进提出设想,使得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能得到真正地体现。[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TheoryofCivilProcedurepunishmentprincipleYANGLiAbstract:Punishmentprinciple,asacivilactionabasicprinciple,reflectedthepartiesinthecivilactivitiesofthejudicialfree.Therefore,dispositionprincipleincivilprocedureruleswhethercomplete,reasonable,directlydeterminesthepartiesinthecivillitigationactivitiesenjoytheamountofrights.However,inChina'sjudicialpractice,dispositionprinciplehasnottowellcarryout,implementation,thepartiescanalsoenjoytherightsoftheaffectedbymanyrestrictions.Thispaperpointsoutthattheourcountrypresentcivilprocedurelawsanctionprincipledeficiency.Atthesametime,combiningpunishmentprinciplesthatdependontheoreticalbasisandrealisticsocialfoundationofourcountry,thereformandperfectionofpunishmentprincipleputforwardideas.Thispapermainlyincludethefollowingaspectsofcontent:one,tothecivillitigationdispositionprinciplewerebriefed.Two,itispointedoutthatChina'ssanctiontheapplicationoftheprinciplepresentsituation,andtotheourcountrycivilprocedurelawtheprincipleofpunishmentagainsttheplaceputsforwardtheideatoimprove,makepunishmentprincipleincivillitigationcangetreallyreflect.Keywords:CivilProcedure;punishmentprinciple3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概念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所以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二)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的抽象的规范。处分权是处分原则的核心,因而处分权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处分原则的内容,①下面,我从处分权分析处分原则的内容。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当民事主体因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发生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时,该解决的过程仍然应当贯彻“私权自治”的精神,允许当事人自由的处分其民事权利。②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当事人。但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设立了诉讼代理人制度。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诉讼代理人能否享有处分权呢?我认为应当视情况而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结合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我们知道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基本和当事人处于相同地位,因此,法定代理人享有处分权,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即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以当事人的授权为代理范围,故委托代理人则只能在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故处分权的行使对象为自己的民事实体和诉讼权利。3.处分权的适用范围处分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民事诉讼贯彻“不告不理”和“处分”原则,即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法院一般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具体表现在,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选择是否提起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随时撤回起诉,从而终结诉讼程序,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诉;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2)法院审理对象的内容和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决定,诉讼标的的变更当事人也有权决定③,如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3)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通常诉讼是因法院做出判决而终结的,但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起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双①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4-97.②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③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4方当事人和解均可导致诉讼的终结。①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的适用现状与改进(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前所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在处分原则的指导下可在民事诉讼各阶段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②”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一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某些权利时做出了限制。然而在过去的相当长时期内,受到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中国家干预理论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限制被扩大,体现了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关于其原因,我将在下文详细阐述,这里仅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适用的具体问题:1.诉讼程序的启动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应当主动予以启动。但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却存在不待当事人向其提出请求即主动开始有关程序的规定和做法。(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在诉讼中,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推动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使将来的裁判内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这完全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相关。而民诉法却赋予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显然是对处分原则的违背。(2)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所谓由审判员执行,就是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时,可由法院主动开始执行。申请执行作为权利,应当说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也可以放弃,这就是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法院依职权主动介入,也是违背处分原则的。③(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再审制度和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但法律也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诉,法院检察院也可以在自己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我认为这种制度是不合理的,从处分原则的要求来看,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再审,同样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时生效判决有可能存在错误而当事人不申请再审,这也是其行使处分权的正常结果,因为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如诉讼成本等)而放弃申请权。①李祖军,蔡维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5:137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438.③张卫平.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J],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C],陈光中,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315.52.裁判对象法院审理和判决的对象应当由当事人来确定,法院不应就当事人未请求的事项进行裁判或者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加以裁判。这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既未规定法院判决的事项须与当事人所申明的事项相一致,也未规定法院有权超出或者脱离当事人的声明事项而为裁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裁判脱离或者超越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甚至进而改变了案件的诉讼标的,这显然是与处分原则相违背的。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制。对于第二审程序来说,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这一规定却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作用。该条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这样一来,只要二审法院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加以改判,它就完全有理由抛开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由此观之,《适用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违背了处分原则。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判决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由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做法实际上也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由。如果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就使法院起到了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要求;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直接判决意味着没有原告的起诉,他自己申请当了被告,这显然是不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范围应由原告自己决定,又是对原告处分原则的限制。①4.当事人撤诉撤诉显然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又一具体内容。一方面,在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必要进行职权干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因为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也是处分原则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当事人不愿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应该动员或者强迫当事人撤诉。然而,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