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财综字【2000】95号)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1992】71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二00一年三月一日表注一:等别一等耕地(高产田)二等耕地(中产田)三等耕地(底产田)补偿计算基数1200640480说明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表注二:牧草地补偿计算基数表单位:元∕亩等别补偿标准级别一优良等二中等三优劣等1328262120226214888313696634806950表注三: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表人准耕地(亩)三年平准年产值倍数3.5亩以上4—53.0—3.56—72.5—3.08—92.0—2.513—151.5—2.010—121.0—1.516—180.5—1.019—200.5亩以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表注四:单位:元∕平方米单位名称建成区内建成区外乌鲁木齐市3020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市、博乐市、伊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吐鲁番市、哈密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喀什市、阿图什市、和田市2010其他县(市)所在地158其他乡(镇)所在地62说明:本表现定标准内不含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征地费表注五:乔木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项目树种单位树木规格(胸径、厘米)补偿标准(元)阔叶树棵5厘米以下5-15棵5-15厘米15-25棵15-30厘米25-35棵30厘米以上45针叶树棵5厘米以下20-30棵5-15厘米30-50棵15-30厘米50-70棵30厘米以上90果树棵5厘米以下20-40棵5-15厘米40-60棵15-30厘米60-100棵30厘米以上120葡萄棵3年以下未挂果30-70棵3年以上已挂果70-110说明:征拨保护区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此标准上浮50%表注六:灌木林补偿标准郁闭(%)标准(元∕亩)20—4030040—6050060以上600表注七: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用地性质地类和区域标准备注能源、交通、水利、通信、勘探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20元∕年·亩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收。经营性临时用地建成区内1—2元∕月·平方米建成区外0.1—0.5元∕月·平方米其他临时用地建成区内0.3—0.5元∕月·平方米建成区外0.1—0.3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