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灭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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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石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二〇〇九年八月1目录1、海石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海石湾煤矿防突责任制3、海石湾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4、海石湾煤矿瓦斯治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5、海石湾煤矿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CO2)管理规定6、海石湾煤矿瓦斯(CO2)管理补充规定7、海石湾煤矿瓦斯(CO2)治理督察工作方案8、海石湾煤矿瓦斯(CO2)治理特别规定实施办法9、海石湾煤矿海矿瓦斯抽放管理办法10、海石湾煤矿钻孔施工、瓦斯抽放奖励办法11、海石湾煤矿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2、海石湾煤矿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13、海石湾煤矿矿井供水、供风管理制度(修订稿)14、海石湾煤矿矿井防尘管理制度(修订稿)15、海石湾煤矿风水联动喷雾使用管理办法16、海石湾煤矿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17、海石湾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18、海石湾矿井kJ95安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定19、海石湾煤矿钻孔验收管理办法20、海石湾煤矿重大事故救灾应急预案21、海石湾煤矿通风灭火部工作职责22、海石湾煤矿通灭副队长工作职责23、采掘工作面、硐室和选煤系统的“一通三防”标准21、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第三章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四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第四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瓦斯技术管理制度第二节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第三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四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第五节盲巷瓦斯管理制度第六节排放瓦斯管理制度第七节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八节防治煤(岩)与瓦斯(CO2)突出管理制度第五章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第六章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外源火灾的防治第二节煤层自燃火灾的防治第七章井巷维修管理制度第八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各作业场所测尘位置一揽表3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杜绝矿井重大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修订窑街煤电集团公司海石湾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二、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生产和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把预防重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三、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将“一通三防”工作方面急需解决的项目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在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解决,使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抗灾能力不断得到增强。四、在瓦斯(二氧化碳)防治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做到:1、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2、瓦斯(二氧化碳)超限不准作业;3、无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准掘进施工;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区)无瓦斯抽放系统不准生产;5、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6、职工未经培训和未佩带自救器不准下井。五、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其要求;严格按设计施工。在进行矿井技术改造、改扩建工程时,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并必须根据实际对“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要求设计到位,工程移交生产时,凡安全装备、设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投产。六、必须按规定配齐“一通三防”通风仪器仪表、瓦斯检查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测尘仪器、防灭火监测设备和技术装备、自救装备等以及维修保养专用设备。计量仪器、仪表必须按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必须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装备管理制度,落实从设备、订货、安装使用及维护责任制,对特殊工种加强培训,达到持证上岗。七、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列为检查的重点,“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和安检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现场管理和动态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八、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凡出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一律开除矿籍;对蓄意破坏通风与安全监测设施的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九、在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时,必须将“一通三防”知识作为培训重点。培训的对象是“一通三防”工作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打眼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变电工、安全检查员和调度员等特殊工种。培训的内容以“一通三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培训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要落实“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凡是4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或调离工作岗位。十、凡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或降低了灾害的危害程度,要给予重奖。十一、对“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报表、图纸的要求:“一通三防”报表:1、矿井瓦斯日报:必须当日送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并电传煤电公司总调度室。2、矿井通风瓦斯(旬)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报煤电公司通灭部和安监局。3、矿井通风情况(季)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煤电公司通灭部和安监局。4、矿井瓦斯抽放(月)报表:矿(公司)通灭部门审阅后报矿总工程师和公司通灭部。5、矿井瓦斯抽放(季)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6、防灭火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送公司通灭部。7、矿井防灭火情况(季)报表: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8、矿井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表:经矿(公司)通灭部门审阅后,报送矿长(经理)和生产、安全、总工程师等分管领导。9、矿井粉尘浓度测定(月)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10、防尘工程(月)报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11、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备情况表:经矿(公司)总工程师审阅后,按季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上述报表,属日报的当日报出,属旬报、半月报的在每旬、每半月过后3日内报出,属月报、季报的在每月,每季度过后5日内报出。一通三防图纸:1、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季度第1个月的5日前报送煤电公司通灭部和救护大队。2、矿井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年元月、7月的5日之前报煤电公司通灭部。3、矿井防尘、防灭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每年元月、7月的5日之前报煤电公司通灭部。第二章“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责任制一、各矿矿长(经理)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才、物。每季度、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5二、矿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三、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四、通风部门及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五、安全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六、其他职能部门及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七、各采掘队长对本队责任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三章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煤电公司审查后,报省煤炭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改变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应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规定,报煤电公司、矿(公司)审批。二、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三、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CO2)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四、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电公司审查后报省煤炭局审批。五、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六、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和110条的规定。七、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6据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测风报表报矿技术负责人及有关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各矿必须将上月测风结果报煤电公司通灭部、安监局。八、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矿井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峒室、巷道的供风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九、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至124条的规定。十、各矿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规定上报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及时补充修改。各矿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十一、井下各峒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包括局扇管理制度和其他地点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设要求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应执行审批制度。由施工队填写安设局部通风机申请单,经通风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下发负责安装的有关单位实施。2、机体安装要稳固并装有安全罩。局部通风机与风筒连接处要有过渡节,连接要牢固。3、局部通风机要安设在专用支架上或实施吊挂,距地板高度不得小于0.3米。4、在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同时,应安设好局部通风机消音器。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6、低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采掘供电分开,并与掘进工作面或有机电设备供电的其他施工地点实行风电闭锁。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CO2)突出矿井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符合《规程》规定的“三专两闭锁”(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供电,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7、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并不得影响运输、行人安全。8、拆移局部通风机时,只有在接到通灭主管部门的通知后,方准拆移。不准带电移动局部通风机。(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各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施工队指定人员负责看管和维护,风机、风筒的维修由矿确定负责单位。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7可由通风专业队指定人员负责管理。2、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时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示,禁止人员进入并立即汇报矿调度。对无计划停运局部通风机的应由安全部门组织分析追查,严肃处理。3、因检修原因需要停运局部通风机时,须提前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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