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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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通讯设备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使用或借用公司通讯设备的人员,须经总经理或行政助理批准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出库事宜,方可领取所需通讯设备。第二条凡领用公司通讯设备者,应妥善保管其使用设备,避免发生损坏,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因公务临时借用的公用手机,公务完毕后及时归还。第三条凡丢失公司通讯设备者,须照价赔偿或重新购置同品牌、型号的设备,并上报综合管理部。第四条凡损坏通讯设备者,其通讯设备如在保修期中,由卖方负责修理,超出保修期,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修理费用由损坏人承担,损坏严重,不能使用时上交综合管理部。第五条手机通话费,按职别和工作程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相应费用,超出费用由个人承担。费用标准如下:助理200元/月2400元/年部长150元/月1800元/年其它120元/月1440元/年第六条公司手机持有者,不能出现手机欠费停机,如有此现象,公司给予提醒,要求立即办理好此手续,否则给予相应处罚。第七条手机费、传呼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第八条持手机者应在保证工作前提下,自觉节省费用。第九条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民政部在理由充分前提下,可申请一定通话费补助。第十条凡持有公司配备通讯工具的人员,离职前需将通讯设备交还综合管理部。第十一条固定电话属办公用品,费用由综合管理部统一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电话费用进行控制;公司不允许打私人电话,特殊情况请示负责人方可;所有部门建立长话登记,私人长话需标出,费用自付,并交综合管理部。并于每月25日交综合办公室;综合部每日打印电话清单,如有私人电话,费用由个人或部门负责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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