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概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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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一、概述(一)概念1、国外美:统称fiduciaryduty,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英:就称义务,包括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和注意义务2、中国通常称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个别教材(施天涛)采用美国概念体系•(二)义务主体•董事、监事、经理•(三)对谁负义务?•1、公司•一般只是对公司负有义务•2、股东•对股东整体而非个别股东负有义务•3、对利益相关者•(1)债权人(2)雇员•均是在特定情形下,且以不影响股东利益为限•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相当于狭义的信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如果说勤勉义务是对能力的要求,该义务则为品行要求。••(一)国外的立法•1、违反义务的类型•(1)自我交易、利用公司机会谋私•(2)自我交易:合法化的3个路径•披露+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披露+股东会同意•实质上公平!•(3)公司机会•衡量标准:事先是否与公司或董事会报告过该机会;是否利用职务而活动信息;是否利用公司设备或财产而获得该机会;是否与公司构成竞争;公司实质上是否需要该机会•可利用之情形:公司拒绝;公司不能;善意且不与公司竞争。•例:只要获利即应返还公司的原则•库雷系相当出色和颇有建树的建筑师,受聘为实业开发公司CEO,该公司向煤气局提供顾问服务。煤气局要建造4个补给站,需签订颇有吸引力的合同,公司迫切希望获得该业务。经库雷与煤气局联系,得知公司不可能获得该合同,因该局高管不愿聘请公司。库雷意识到,这是天赐良机。他向公司装病,公司以为他神经失常,准予终止雇佣合同。不久,库雷便获得煤气局的合同。公司起诉库雷,要求其返还该合同所产生利润。•法院判决库雷违反了其忠实义务,须向公司返还所获利润。实业开发顾问公司自身可能得不到该合同的事实无关紧要。在审理该案的罗斯吉尔法官看来:“可见,不能肯定地说,原告就能获得该合同……但是另一方面,原告也总是有机会说服东方煤气局改变主意,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被告正好有义务设法说服对方改变主意。被告现在说,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这倒显得很奇怪,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成功地说服对方改变主意。”•不能利用公司机会的原则:•雷格尔公司诉其董事古利夫等人•雷格尔公司拥有一家电影院,欲再购两家电影院,以便将三家影院一并出售。雷格尔公司成立了一家新的子公司,由其购买两家新影院,但因为雷格尔公司拿不出购买影院的全部资金,便由公司董事购买了该子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凑足了必要的资金,该子公司购买了这两家新影院。最终雷格尔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份得以出售并且盈利。雷格尔公司的新控股者起诉这些董事,要求返还所获利润。•法院判决这些董事必须向雷格尔公司返还利润。因为只有担任董事职务,他们才有机会了解到可以购买该子公司股份,并因此获利。法院尤其强调,只有以下情形成立,董事就有义务向公司返还其自身所获利润:董事所为与公司事务如此相关,以至于可以合理地认为,是利用了其作为董事的机会和所得信息。(二)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三、勤勉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要求董事、监事或高管需以良家家父(理智人)应有的注意行事,此乃客观标准。•第148、149条中有所体现•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五、民事责任•(一)责任承担•1、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第148-149条•(二)责任追究方式•1、直接诉讼•公司或者股东受损后提起诉讼•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股东代表诉讼•(1)含义: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2)特征•a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b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c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3)《公司法》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A、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公司法》152条•B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先诉请求•第152条第2款之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条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C、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的拓展•为充分发挥原告股东的啄木鸟作用,公司法拓展了被告范围,将公司高管、控制股东和第三人均纳入被告范围。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适格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例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公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占资金18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原告林宇和被告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新概念公司非法占用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余元的行为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实例2——2010年2月8日,韩国首都首尔中心地区法院法院发言人向媒体透露,该法院已裁定,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以下简称:现代集团)会长郑梦九因错误决策令公司蒙受损失,应向现代集团赔偿损失700亿韩元(约合5970万美元)。该法院同时裁定,零部件制造商现代MOBIS公司副总裁金东晋在案伴中过失较小,应支付小部分赔偿金。法院在裁决中认为,“郑梦九为防止现代集团管理层权利受威胁,使之参与股票交易,尽管这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在该案中,原告部分胜诉。这是韩国中小股东对大、特大企业现任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中,获赔额最大的一次。•这项在韩国引起关注的诉讼,是由14名现代集团的中小股东和在首尔的非政府民间组织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于2008年4月提起的。当时,韩国“经济改革联盟”要求现代集团起诉其公司总裁郑梦九等人,理由是郑梦九等人因挪用公款,给子公司带来损失,并被法院判其有罪。而且,其因非法支援现代MOBIS等子公司,被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下令缴纳451亿韩元罚金,这些行为后果均给现代集团带来了巨额损失。•但这一要求遭到现代集团董事会的拒绝。于是,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与14名中小股东一同起诉了郑梦九、金东晋。在诉讼中,这些原告指控郑梦九、金东晋在现代集团子公司有偿增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非法行为,给现代集团造成巨额损失,要求其向现代集团支付总额为1400亿韩元(约合1.94亿美元)赔偿金。•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单选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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