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制定是否要以宪法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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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的制定是否要以宪法为根据摘要:我国2007年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是根据我国根本法来制定的,物权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宪法,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我们要关注的是二者在理论与实际中的具体操作模式,最终找到二者的同一性或者差异性。关键词:物权法宪法违宪平等保护正文:从物权法的制定以来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也已经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其基本核心仍然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何为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从其概念中我们便能看出其在我们现实社会中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然而它的制定是否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呢?亦或说,物权法的制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呢?我们能够看到的物权法是全国人大2007年颁布实施的,到现在已经将近十年时间,在这时期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实问题不断出现,我们也逐渐看到了其中的一些问题。一、物权法与宪法关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态度的差异。《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它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这里强调三者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受保护,不应该存在谁先谁后的差别。而《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两条注重在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应放在首位,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其次。因此就是说这宪法着重保护的国家公共财产,而物权法强调的是平等保护,从这一方面上看物权法要比宪法具有前瞻性。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看,那是不是就说明物权法违背了宪法?宪法中强调的国家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表明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和公共财产的重要性、基础性与权威性。国家通过宪法特殊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宪法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中,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两者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所以宪法中的“神圣”并不是评价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程度的标准。二、在《物权法》第1条中明确地写“根据宪法”是必要的,其理由在于:1、作为基本法律,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地写“根据宪法”是其法律性质的要求。物权法作为民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地位上属于基本法律,因此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也要根据宪法来制定。2、根据宪法来制定物权法是其基本价值决定的,物权法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决定了它的价值。在日常生活中,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归属;在经济活动中,处理经济纠纷,协调社会矛盾,由此可见它的价值彰显在各个地方。3、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有利于从宪法秩序的角度去看待《物权法》存在的社会价值与功能。《物权法》的性质属于私法,但它存在于宪法秩序之下,受宪法制度,特别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制约。《物权法》第1条中维护的两个方面实际上明确了《物权法》应承担的某种“公法”功能。4、根据宪法来制定物权法为我们研究宪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变化奠定了基础。从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上来看,物权法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宪法所确认的市场经济制度、宪法所充分肯定的私有财产。没有这些基本条件,物权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如果宪法都不承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那仅仅由物权法来承担保护私有财产的责任,那宪法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我们从小都听过“宪法”这一名词,对其他的法律连名字都很少听过,由此可见,宪法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程度。所以我们在制定其它法律的过程中都要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其基本原则相违背,否则没有效力。那也就是说,物权法的制定也必须根据宪法来制定,物权法必须维护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维护宪法所保护的对象、必须维护宪法所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当然也得维护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我们总是在纠结物权法到底违背宪法没有,但我认为物权法的制定是在一个法制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完成的,而宪法虽然经过了几次修订,但它是在总体上对各种法律进行抽象的概括,不能够全面的反映各个基本法的内容,所以物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会在某些个细节上,因此其与宪法之间就会存在一些差异,这是正常的。物权法、宪法都是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有时会因为特殊的条件而存在滞后的状态,但是总体上还是会与现实生活接轨。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怎样去贯彻这一原则?宪法在任何国家都发挥着决定性、基础性的作用,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物权法属于基本法律应当根据宪法去制定,试想如果基本法律都不依据宪法制定,国家的法律将会怎样的混乱。但基本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不应该固步自封,要有所发展有所创新。参考文献:1、韩大元:《由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想到的若干宪法问题》,CSSCI,2006年03期2、骆正言:《物权法(草案)违宪之再分析——违宪审查基准的运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3、易继明:《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质疑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私法200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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