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之前)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说明】与我所现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时间表述保持一致,下同。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或纸质方式向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其相关纸质材料须由会员保存完整,以备交易所抽查核实。【说明】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期货部要求简化套保手续的指示精神,根据日常套保业务运行特点及会员反映,在新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中推出会员以电子方式提交套保申请,同时保留纸制申请方式。第四条会员或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说明】本次修改的套保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所全部上市品种。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2交易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第六条需进行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第八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企业近两年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说明】一是表述简明扼要;二是考虑客户年初递交申请,无法提供当年现货经营业绩。第九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二个月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说明】此条改自上期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将其分为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提交申请期限两条内容。修改申请提交日期的原因:一是避免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申请交叉重叠,保证一般月份申请有效使用;二是方便客户调整持仓。3第十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第十一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由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审批。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部、交割部、结算部、法律事务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说明】此条为我所现行套保管理办法中条款,保留原因是为沿续现行审批制度,确保套保审批考虑因素更全面。第三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二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交易。第十三条需进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第十四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企生产企业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4业性质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加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加工订单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贸易及其他企业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说明】沿用郑商所习惯,与现行风控管理办法表述方式一致,下同。第十五条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第十六条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其一5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一个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按照期货品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与同期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取小的原则,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说明】加强临近交割月份合约的风险管理,防范出现交割风险。第十四条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进入交割月份后,套期保值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持仓的履约保证,充抵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说明】我所现行结算细则第五章中,对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有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在此不作表述,故删除此条。第十七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二个月的20日(申请截止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交易所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说明】此条改自上期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将其分为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提交申请期限两条内容。修改申请提交日期的原因:一是避免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申请交叉重叠,保证一般月份申请有效使用;二是方便客户调整持仓。集中审批的原因:有利于临近交割月份合约的风险管理、考虑套保申请买卖双方的交割履约能力,防范出现交割风险。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第十五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6值交易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说明】本条已分为一般月份和交割月份两部分内容,分别加入第二章和第三章条款中第十八条获准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自交割月前一月一个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第二十条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说明】此条为我所现行套保管理办法中条款内容,保留原因是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没有套期保值持仓量不受限仓限制的条款,故在套保管理办法中体现。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7货交易情况。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第二十六条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10:15分之前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说明】与兄弟交易所的规定一致,定于10:15便于会员或客户操作。第二十七条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第二十八条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第二十九条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将其已建立的相关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8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