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文件二七政文〔2007〕77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盖章)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互相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运用财政性资金、各类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政府承诺还款补贴的借款资金和其它各类纳入财政管理的建设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及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代建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是代建制主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选定;区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代建制工作,对代建制项目进行监督。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立项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分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第六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应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等要求,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办法等法律关系。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二、管理职责第八条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实施代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代建单位;(二)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对增加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提出预审意见,在变更确定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三)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四)建立代建工程档案;(五)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一)组织项目相关设计编报工作。全过程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报项目施工图设计;(二)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单位;(三)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四)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定期向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六)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按批准的资金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它职责。第十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立项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参与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三)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帐户,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出拨款建议。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力和义务转包和分包。三、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三条代建项目确定后,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应当将批准的项目立项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抄送区组织实施机构,由区组织实施机构确定代建单位。第十四条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接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项目立项书批复30日内,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投资额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概算。第十五条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代建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后,可以调整概算。第十六条项目建成后,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区审计局审计后及时报区建设投资公司办理竣工决算,并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等资料的移交手续。四、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建设投资公司负责筹措,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使用。《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区建设投资公司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区建设投资公司,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拼盘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区建设投资公司要对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应接受区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理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预算。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定期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理单位定期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项目监理报表》,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及时转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3:7的比例确定。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20%,待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五、奖惩第二十二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并组织实施机构依照《代建合同》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二)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三)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四)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比《代建合同》约定有节余,经区审计局审计后,节余资金20%的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区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