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是指在城市中修建的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铁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经济合理、和谐建设的原则。第五条地铁工程建设实施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风险监管与决策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管理责任。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地铁工程施工各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第六条鼓励在地铁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绿色施工。鼓励和推广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自主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推行设计监理、勘察监理制度。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成立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建各方人员安全上岗资格的审查,及时掌握参建人员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落实合同,牵头办理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工作。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作业中降低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水文、气象、地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论证地铁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产生的影响,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检测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方检测和施工过程中各产权单位相关设施的监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投诉或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负责组织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预评估,开展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灾、防机械伤害等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方案的论证和审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单位各方安全责任绩效考核制度,同各参建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跟踪监督、定期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第三章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相关勘察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第十九条勘察单位各阶段勘察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并做好技术交底。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和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勘察单位在做好自身勘察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地铁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参加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关键节点施工条件及地基验槽、基础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当进行复勘、补勘或重勘。第四章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工程施工安全设计,并达到设计文件要求深度,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可能发生滑坡、坍塌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指导意见。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内容:1、对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检测、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的保护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2、工程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结构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工程风险专篇,针对工程安全列出具体条款和施工安全防护指导意见。设计文件应充分考虑工程相邻区域与本工程的相互安全影响。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评审论证,设计文件应注明施工安全的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按规定指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问题,提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设计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各方。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地基沟槽、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节点施工阶段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地铁工程施工安全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查验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实体防护情况与设计要求的相符性,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加强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部位施工安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要及时了解施工检测、第三方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对现场检测发生报警及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项目部要设立安全主管和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项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有上岗证;所有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要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盾构区间工程应有安全事故预防的保护措施、有控制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要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严格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并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要针对地铁工程的特殊性,认真抓好以防坍塌、防触电、防坠落、防火灾、防机械伤害“五防”等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地下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规律,严格作业规程,抓好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突水、突泥沙,做好超前地质检测、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项目部、施工班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有进入基坑和隧道作业的人员实行登记制度,设置逃生通道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指令标志,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应急知识教育。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到位。重大险情和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文件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购买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严禁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条件应当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地铁工程安全资料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应填写详细、完整,并与施工进度同步,置于施工现场备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以下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盾构施工,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及土方开挖施工,脚手架、卸料平台水平安全网搭设与拆除施工,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拆除施工,起重吊装施工等。对基坑的土方开挖;盾构工程及穿过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河道的工程施工;联络通道;暗挖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承重脚手架;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爆破等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和现场各类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试验,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安全。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须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凡安全防护用品外观破损、污染严重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工程施工涉及周边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第六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要求,严格勘察、设计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保障勘察、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条件要求和合同规定,满足后续工作的需要。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各项目监理部必须设立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依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责任,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审查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监控措施及方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加强对施工单位预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达不到预案要求的不得签发施工令。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前控制制度。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明确设计意图。监理规划要有安全专项管理措施。编制的监理细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要求编制旁站、见证监理方案,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部位要认真落实旁站监理,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全体参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七条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安全检查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一旦发现危及工程施工、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和周围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四十八条监理单位要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检测第三方检测方案。做好检测人员、检测仪器进场验收,现场测试方法及精度要求、检测点布置验收,检测周期、检测记录以及信息反馈等内容的检查和存在问题的监督整改。第五十条监理单位要及时分析地铁工程整体安全施工状况,掌握施工检测、第三方检测数据。当工程检测发现变化异常时,要及时报告建设、设计等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提前采取加固补强措施。若出现险情,要及时配合建设、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各方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和进行抢险。第五十一条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家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