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千亩坪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村民第三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第二章自治目标第五条:全体村民要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全村村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2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工作。2、全体村民逐步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到加强。3、全村村民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基本做到无意外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人口素质明显提高。4、创建和谐计生,实现村干部依法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村民依法生育、享受服务的良性互动。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积极创建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村民应享有的计划生育权利:1、有依法申请结婚、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有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5、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6、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39、享有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10、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七条: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1、有自觉学习掌握人口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义务。2、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3、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指导与生殖健康普查的以为。5、有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有自觉执行本《章程》,主动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的义务。8、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八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负总责,计生办具体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计生协会积极参与与配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成立人口与4计划生育领导组、计生办公室;建立健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建立健全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协会会员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监督小组,健全自治网络。第九条:村计生办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质服务、计生奖惩及计生工作等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干部服务行为和群众婚育行为。第十条:坚持计划生育村务公开。1、设立村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设立连心箱,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分析群众需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2、公开的内容包括: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独生子女领证情况,对计生户奖励扶助、优待、扶持情况,生育再生育审批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计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第十一条:坚持群众需求、意见、建议征集制度。充分发挥育龄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能。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协会会员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专题座谈会。每年召开一次人口计生工作评议会,报告全村人口计生工作,对村委村人口计生工作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评议,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奖励与优惠5第十二条:本村村民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采取结扎措施的双女户家庭,除享受上级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外,还享受本村以下奖励优待:1、其家庭在就业、住房分配、宅基地审批、土地(企业)承保、扶贫救济等事物中,给予优先和优待。2、其家庭在享受本村以下优惠待遇同时,给予一定比例的上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浮5元,养老补助上浮5%,对大病救助人员医疗补助上浮10%,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金上浮20%。第十三条:施行下列计划生育手术的本村育龄夫妇,享受以下村级奖励和优待:1、上环: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一定期限内(正常产4个月、剖腹产7个月内)上节育环的或由于脱环、节育环移位、到期等正常原因再次或多次上环的,给予营养补助50元,对超出定期限上环的,其营养补助未规定期限内的80%。2、取环:由于节育环移位、身体不适、符合再生育条件、更年期等正常原因取环的妇女给予50元的营养补助。3、绝育术:已婚育龄夫妇,在生育子女后6个月内自觉采取绝育术的,给予营养补助200元。64、采取补救措施:因避孕失败而意外妊娠,自觉、自愿、及时采取人流(药流)补救措施的给予营养补助100元,采取引产补救措施的给予营养补助200元。第十四条:提倡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并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的家庭,结婚当年一次性补助奖励1000元。第十五条:育龄妇女要自觉接受一年四次的“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凡主动参加“三查”的可获得精美纪念品一份。第十六条: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村级集体福利和优惠待遇。第六章自治措施第十七条:村两委会、计生办、计生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以下条款之一,按如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村委会、计生办不实事求是出具婚姻、生育、节育等证明的,每发现一例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情节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相关责任人有瞒报、漏报、错报人口计生信息行为的、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情节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7任。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给群众或工作造成损失的,扣罚当事人当年工资100元。4、相关责任人有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条款行为的,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5、借人口计生工作名义乱收费、乱罚款的,经调查核实,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以上条款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第十八条:村民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在享受村级福利待遇时,给予限制并取消文明户评选资格。1、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歧视女婴和有遗弃、残害女婴行为的。2、家庭不和谐,发生家庭暴力或不赡养老人的。3、有非法送养、抱养、寄养、买卖婴儿行为的;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4、诽谤、侮辱、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5、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居住,不按时寄回婚育、节育、查环查孕证明的。6、留租非本村人员在村居住,不配合村对流动人口管理8与服务的。7、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在未交清社会抚养费期间,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有以上行为之一的,限制享受当年村级的福利待遇。第十九条:凡享受上级或本章程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后,又生育的,要退回所有奖励与优待,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条款执行。拒绝退回的,今后不得享受村级的一切福利待遇。第二十条:村对流入育龄夫妇要做到同服务、同宣传、同管理、流动人口要严格遵守村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本村育龄人员到异地居住30日以上,须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姻证明》。到流入地后,按规定寄回居住地乡(镇)以上计生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外地人口流入本村,须交验《流动人口婚姻证明》,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提供住房的房主,有义务协助村计生办对其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千村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村委会负责《章程》的落实,并根据上级政策的调整,群众需求变化和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执行情况等,9对《章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三条:本《章程》2011年4月6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2011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章程》同时废止。10牵牛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的地位,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辖区内的所有村民第三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宗旨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中心,不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大力推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工作新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民代表监督执行。全体村民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望广大村民自觉遵守,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第二章自治目标第五条:全体村民要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11、全村村民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自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工作。2、全体村民逐步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生殖健康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得到加强。3、全村村民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与指导,自我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基本做到无意外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低生育水平得到稳定,人口素质明显提高。4、创建和谐计生,实现村干部依法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村民依法生育、享受服务的良性互动。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积极创建计划生育工作示范村。第三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村民应享有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权利:1、有依法申请结婚、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有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5、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权利。6、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奖励、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128、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9、享有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10、有申请加入计生协会并在其中工作的权利。第七条:村民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1、有自觉学习掌握人口计生政策、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义务。2、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3、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计术服务指导与生殖健康普查的以为。5、有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有自觉执行本《章程》,主动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检查指导的义务。8、有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八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委会负总责,计生办具体承担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计生协会积极13参与与配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组、计生办公室;建立健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以计生协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队伍,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