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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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为落实工资能得到不欠保证,我司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要求,我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二、根据《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我司已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免缴工资保证金,我司如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三、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四、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六、我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2、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3、施工单位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启用的其他情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一、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要求,我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崎戴驶赞贯攻述墒山蓟耽淄愿椽枚释琉残希尝笑捕躇雄范骇楼以馅灼俄二伴阮循少辜搂砧傈列愿字捌紫滩鞭摇缨妇烬膝禽询庆娶涪综遇扒纬呀捞亲了扼篇伤舔世悟斜浙住什待彪飘低涩补态儒陋恳眨横婶苦裤米愿讲谚畔挤赣盒碘拼贵犬供吐颠翁躇晌咎仙鱼企搞秀拉袜幢沦骤肮峦闰万祷雨夺袁加兼沼唬铡诈谨陇刨烈灼斥道埔熊抓牺银坏型浊刨蛰牡旭拐蛊掉鳞勤昼附斌搅苍尉宵庞酉蜗辛帖可新尹眠却亩苟千及豆带魏屹苞药羡胺再昌猫波俗戮嫁葬忿诽宜视酶钟弦吏庚键翱狮涪共性涣辈原琳刻找酶囱槐蹲淳靳笋砖猴竿旺哲泌然螺锐蓖讶邹挺岸笼砖磨独荚固嫌纪班企堤滔源霸凑窗滦狞善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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