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氨机房是否设计防爆区域讨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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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致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一文内序号第12条的机房是否设计防爆区域讨论意见近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文件的贯彻与落实针对氨压缩机房是否需要防爆设计引起了我们设计和安全人员的关注。我们依据为:冷库设计及运行相关标准规范:《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T20584-2011等。首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7.2.11条制冷机房照明宜按正常环境设计,照明方式宜为一般照明,设计照度不应低于150LX。第7.2.12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大、中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50%,小型冷库制冷机房及控制室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0%。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2011第7.3条氨制冷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照明持续时间不小于30min。可见两处现行冷库规范并无指定冷库制冷压缩机房要求平常用照明灯具设计为防爆型,并且线路及接线配线要求用防爆设计,可依据实际情况由设计人员选用。我们可以参考原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相对应条文时可看出更改部份。原规范要求氨制冷机房照明应选用防爆型灯具,新规范2010修订时根据(美国)国际氨制冷学会第111号公告的建议,在氨制冷机房设有事故通风机及氨气第2页共4页浓度报警装置,并执行新规范第7.2.1条控制要求,当出现氨气意外泄漏时,能保证制冷机房氨气浓度在4%以下,远远达不到氨气的爆炸下限16%,因此氨制冷机房是安全的,执行新规范氨制冷压缩机房照明可按正常环境设计。但是否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冲突呢。参阅见《爆规》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为此,氨制冷机房是需要进行防爆设计的。但是现在制冷机房冷媒是液氨,我们可先看:(一)《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对化学品氨(含氨量≥50%)特性的定义::1)受热后瓶内压力增大,有爆炸危险。2)受热后容器内压力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3)对眼、粘膜或皮肤有刺激性,有烧伤危险。4)有毒,不燃烧。5)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可见此规范对氨的定义是有毒介质,并无标示为易爆品。(二)另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文说明第3.1.3对本规范如何界定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说明:1)28℃≤闪点60℃的易燃、可燃液体;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3)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同时表3列举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也仅将氨气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同时对冷库整体建筑火灾危险性划分为“丙类”建筑物。(三)再看《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T20584-2011附录A第第3页共4页A.1.1条第一行直指氨气有毒,试验人员和现场应切实做好防毒和隔离操作的工作。我们再查1998年《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T20584-1998附录AA.1.1第2条(1)氨是易燃、易爆气体,试验现场应切实做好防火和防爆的安全工作;(2)氨气有毒,试验人员和现场应切实做好防毒和隔离操作的工作;可见2011年新规范直接删除氨是易燃、易爆气体这一特性;化学品氨并没列入易燃、易爆类,而明确是有毒物质。(四)继续参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附录A1.2.2对易爆介质的定义为: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根据介质特性:氨气爆炸极限为15.7~27.4%,可见氨是不属易爆介质类。(五)《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查阅得知:氨介质属毒性“中等危害程度介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表1氨列为毒性气体,临界量为10吨。二本国标文件或行业规范并没有把氨放在易燃,易爆类别。结论:对于整个规范的立法宗旨,引用条文: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因地制宜采取防范措施。我们同意的是:氨发生泄漏后引起爆炸的风险极小,强制所有氨制冷机房进行防爆设计不符合立法目的“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立法目的对于具体条文的解释应有统领和指导作用,个别情况下甚至可做出与具体文字通常含义相异的解释。氨制冷机房不需防爆设计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条文,条文不明确时要研究立法者的原旨、条文的上下文含义、该规范的目的价值和利益成本分析,乃至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第4页共4页氨制冷系统我们没必要谈氨色变,但对规范条文的引用还是要根椐客观情况,广泛征求及采纳多方意见,通过反复修改和完善设计及施工方案,严格执行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最终体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立法目的。广州市金瑞昌水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伍尚敏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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