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动监所财务管理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监督。二、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年初按时上报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年底要有决算报告。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专项经费,要设立辅助明细账,专账、专人、专款管理。三、项目资金、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全部公开。合理使用资金,从严控制支出,每季度在职工会议上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四、严格执行市政府采购制度,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五、按照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原则,对财务开支要有明确的权限范围,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六、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由分管局长先提出初步分配使用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七、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经与市采购中心协商同意自行购置。价值在1000以上,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采购中心,按规定采购,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对控购物品的购置要经控购管理部门同意,物品处置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规范1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一、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二、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填写现场笔录,收集书证、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勘验等执法活动时,不得少于二人。三、若需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签的应注明情况。五、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六、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七、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对证据抽样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取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八、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九、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所长审查。十、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使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执法文书。每个案件的立案、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听证笔录、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结案报告等,应当收集齐全,及时归档。2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为了加强我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明确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严格履行职责,加快与国际兽医监管制度接轨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1监管原则1.1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范围实施监督管理。1.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饲养、屠宰、加工、销售、运输、贮藏等环节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监测和监督管理。1.3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设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属国家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资格审查条件。1.4市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实行层级监督,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内部监督。1.5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可在苏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选派2-3名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也可设立一定数量的报检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1.6旗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苏木乡镇、村、嘎查招聘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同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完成其他动物防疫工作。3来自动物饲养场(小区、户):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1.2动物免疫:苏木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免疫计划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驱治,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2.1.3健康管理:旗区疾控中心每年对种用、乳用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规定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所对种用、乳用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2.1.4预防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所和疾控中心要指导各养殖户、养殖场做好预防消毒工作,建立消毒制度。2.1.5动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监测:动物防疫疾控中心要定期做好动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监测工作。2.1.6疾病的治疗:由取得兽医从业资格的兽医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出具处方,用药科学、规范,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激素类药物和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停药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2.1.7疫病的扑灭:当发生动物疫病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早、快、严、小”的措施,及时扑灭,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2.1.8产地检疫:检疫员对离开饲养地的动物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报检:动物在离开产地前,畜(货)4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主必须提前报检。2)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3)免疫在有效期内:检疫员应查验免疫耳标,核对免疫挡案,登记耳标编码,以确认在免疫有效期之内。对于有免疫耳标而没有免疫挡案的动物进行补免,两周后方可出证,并查明耳标来源。对没有耳标的健康动物,经核实已经进行有效免疫的,可补带耳标,并查明无耳标原因。4)健康检查:检疫员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动物实施健康检查和规定疫病的检验。2.2动物屠宰环节2.2.1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对屠宰动物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管理办法。各屠宰场(点)的选址、建筑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并取得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2.2.2屠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所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点)派驻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2.2.3屠宰管理:屠宰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屠宰秩序,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方便的检疫条件,并在检疫员的指导下做好出入车辆及场区的防疫消毒和卫生工作。2.3运输、贮藏、销售环节2.3.1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畜(货)主在出售或者调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畜(货)主必须凭检疫证明、免疫耳标、消毒证明出售、拉运。外地调入动物及产品,凭准调证、检疫证明、免疫耳标、消毒证明进入。2.3.2动物产品的贮藏:冷藏场所(冷库)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胴体验讫印章、分割包装肉检疫标识进行入库。建立进出库台帐,按批次对动物产品的来源、检疫证明进行登记,5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并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洗消毒。2.3.3动物产品的加工、销售:包括食堂、饭馆、饭店和以肉类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其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防虫、防蝇、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及设备,并依法申办《肉类卫生合格证》。肉类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场并经检疫合格,有检疫证明,胴体有验讫印章。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染疫、病害肉类。3监管措施3.1加强宣传工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所必须加强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及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向社会和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以得到社会各界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和理解。3.2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把动物防疫工作、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当地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一些影响、限制动物防疫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切实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组织。3.3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队伍。3.3.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要经常性地对动物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免疫、检疫、消毒、检测等防疫制度。特别对饲养场、养殖小区要按照要求,严格防疫条件,加强监管。3.3.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国家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和驱治,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实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员必须按照免疫规程具体做好动物免疫工作,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6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疫档案,苏木乡镇统一建立免疫台帐。对种用、乳用动物要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合格证管理。3.3.3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检疫人员对调出、调入、屠宰的动物及产品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亲临现场实施检疫。3.3.4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从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加强兽医从业许可证管理,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网络,建立以市旗区兽医技术服务部门为主体、苏木乡镇为基础、村嘎查及社会技术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兽医技术服务体系。3.3.5市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自身素质,树立服务意识,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考试制度。3.3.6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鄂尔多斯市动监所机关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建设,强化机关内部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工作有序运行,维护机关良好形象,特制定机关工作制度。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7来自、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党的纪律,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爱护公物。3、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热爱机关,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做到办公环境整洁。4、全所干部职工要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机关形象。5、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在各项审批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公正处理事务。6、对来单位办事的基层人员,要热情接待,能办的事尽快办理,不能办的要耐心解释,注重办事效率。7、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注意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8、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9、遵守机关请销假制度,职工请假或公出,需经所领导批准。10、按时参加各项会议,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做好记录。11、单位领导之间要加强团结,保持联系与沟通。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8来自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