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全信息培训第一部分培训内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MD-CA-2010-1)《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C-396-AS-2010-05)《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CCAR-140)《新疆机场(集团)公司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新机场发(2010)346号)《新疆机场(集团)公司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管理规定》(新机场发328号)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并且在2小时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立即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故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允许越级上报。事发相关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由民航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严重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严重事故征候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严重事故征候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立即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严重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必要时允许越级上报。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30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一般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一般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发地监管局收到一般事故征候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也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一般事故征候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发地监管局收到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事发地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如事实简单,责任清楚,也可直接填报最终报告表。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应遵照逐级上报原则。事发相关单位上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负责调查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15日内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填报的,应当向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二、《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MD-CA-2010-1)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的日常运行安全信息管理。通用机场飞行区的运行安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在飞行区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除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采用快报和月报两种形式。信息传递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中“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系统”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监管局机场处,同时抄报管理局机场处和民航局机场司:(一)因机场飞行区保障原因造成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二)机场实施应急救援;(三)非法干扰事件;(四)航空器遭鸟击(包括航空器受损和没有受损);(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因道面拱起、损坏而临时关闭抢修;(六)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七)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八)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而影响机场运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2(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十)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十二)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堆放物等发生碰撞;(十三)外来物打坏航空器机身、发动机或扎破轮胎;(十四)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十五)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十六)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十七)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十八)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十九)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快报必须在事件发生之后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如一时不能确定发生问题的原因,可暂省略,待查明后续报。如该事件有新的情况发生,或者需要对该信息进行补充时,应当及时更新完善。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造成的后果等。事件处理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上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飞行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监管局机场处。每月最后三天的情况应当在下个月的月报中反映。月报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经汇总整理后的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新颁证的机场,应当说明机场名称、飞行区等级、消防等级和颁证日期;换证的机场,应当说明机场名称、飞行区等级、消防等级和初次取证日期;吊销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说明简要原因、吊销日期。(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情况。简要说明关闭时间和原因。(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简要说明这些基础设施变化的规模、数量、原因等基本情况。(五)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简要说明本月开工的不停4航施工项目,内容包括施工内容、施工工期,如果有施工时段,也应阐明。(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情况。包括障碍物名称、高度、位置、新增的原因、处理情况。(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简要说明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出动时间和原因;演练的时间、演练内容、总体点评、存在的问题等。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周向民航局机场司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管理局机场处和监管局机场处。报告内容包括快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邮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三、《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C-396-AS-2010-05)见文件内容四、《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CCAR-14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五、《新疆机场(集团)公司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新机场发(2010)346号)见文件(内容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附件1内容民用航空器事故情况书面快报内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事发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二、航空器类别、型别、国籍和登记标志;三、机长姓名,机组,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及国籍;四、任务性质,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五、事故简要经过;六、机上和地面伤亡人数,航空器损坏情况;七、事故发生地点的地形,地貌、天气、环境等物理特征;八、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九、危险品的载运情况及对危险品的说明;十、报告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十一、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上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