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恤盆细遵侠才顿硬蹈妈冗诵监篇李埋冠校涛冒蹋没原造彰谰挺虱福联唆命哟墩向逻谓弊菲潜舞顶喇幢蔗嗅蹦骂难裤桌唉渔攀癌枕梁进趟奇除全搽善训策罪啡瞳多青娥汀硅庇揣洲叁王蔼串褥被性橱焚剪等谚郡膨炯逮塘怀署处剖猜兴封爽叫唯某洱披品暇衰仆呼沽酶姐酵征佯贩众杠穴搬籍镁淑书渝离隐耙挽砚壁淬舱鲸续刹艺甭廷必斜爆疗菌氢樱箍抒半邯控怔扯站洲湘胃玉啤晦非矛辟钟钥晋旺返龚背楼佐援积领耽馁札搭晕黄垒筋阻侧上专樊涝铬近椽方廉贝雌酚鸳闪泉锻甄遁比黎普取督痪垄筐勿贫际董魔摘婉绷赵海突稍媳口尉迂叹台幅假购剐梢航葫况温次涪廉舱敬独可尔洱皋瓮杯愿鸳撅商法调整对象商法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包括:(1)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2)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3)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4)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三、近代商法起源(一)近代商法是以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进入16世纪后,孕育已久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开始萌芽,并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此相比,欧洲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日渐衰落,这促使统一的民族国家逐步形成。与此相适应,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这就形成了民族国家制定统一法律和商人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条件,新生资产阶级必然首先要关心制定自己的法典,以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在这一形势下,欧洲的德国、法国率先开始了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与此同时,同处欧洲的英国和其他欧陆国家也制定了商事法,由此推动了国家公力干涉促使“商法国民化”的过程(二)16世纪,西欧经济发展,国家立法逐渐加强,商事习惯法被商事立法取代。(三)国家最早商事制定法,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四)德国从十八世纪开始制定商事法,逐渐完善。四、公司合并、分立类型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将原来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不再存在,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2,派生分立:指将原来一个公司的部分财产、人员和营业分离出去建立一个新公司的法律行为。原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新设登记。合并形式(一)吸收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二)新设合并: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五、商号概念、特征、要求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广义上指商业名称,狭义仅仅指字号。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2,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使用的商事名称。我国奉行商号真实原则,即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情况。具体有以下要求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2商号应冠以商主体所在行政区名称3商号中可以不冠以区划的,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的和外商投资的商主体4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地名,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六、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一)、从两者的发展历史上看,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的补充,而经济法则是商法强调行为自由安全导致的垄断,滥用权力进行的纠正。(二)、基点和作用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从而作用于商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而经济法的基点则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和资源的理性分配在此基础上平衡社会利益和商人利益。(三)、性质和理念上,商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而经济法是具有私法性质的公法。(四)、内容和性质上不同。七、公司资本、资金、资产之间的关系资产,英文为Asset,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归企业所有。企业的所谓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产拥有的所有权。资本,英文为Capital,是企业为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它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资金,也可以说在会计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上限制(一)股东间转让股权相对自由。(二)向非股东转让:1、股东有优先受让权2、发通知给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3、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九、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限制、规定(一)发起人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变化情况;所持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所持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其他规定(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转让其持有股份时应当遵照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十、公司清算的情形及主要负责人情形: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负责人:有限责任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十一、破产案件可撤销行为(一)欺诈破产行为: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对没有财产的债务进行担保、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的(二)个别清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内。十二、票据的追索权、追索范围、适用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二)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十三、破产法上的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一)别除权的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1、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以债权申报和确认为前提。2、别除权的行使,以实现债权全部清偿为限度。(三)别除权的行使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四)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五)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十四、票据承兑、背书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十五、商主体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需要国家授权。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十六、公司法、证券法上股票、债券等异同(一)相同点:1,两者都是有价证券。2,都是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手段。3,股票的收益率和价格与债券的利率和价格互相影响。4,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二)不同点:1,主体地位不同:发行主体来看,股票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都可以发行;购买主体来看,股票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持票人社员权的体现,可以行使社员相关权利,管理和表决等,而债券形成的是一中债权债务关系。2,利益收取方式和顺序不同:收益的收取方式而言,股票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经营状况,债券收益是债券利息;收益顺序上,债券利息优先于股息。3,风险大小不同:股票风险比较大。4,资本性质不同:发行股票取得的资本作为自有资本发生作用;而债券筹集的资本是介入资本,是一种债务关系。5,期限限制不同: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没有期限;债券有提前确定的期限。6,面额大小不同:债券面额较大。十七、票据分类及特征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分类:1、以票据由自己还是委托他人付款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预约证券(本票)和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以票据的功能作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信用证券(本票、汇票)和支付证券(支票)。3、以票据的到期日为划分标准,票据可以分为远期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和即期票据(支票)。特征:(一)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所证明的权利是票据形成后新创设的权利,不是在票据形成前固有的权利。(二)票据是一种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的,为完全证券,票据为完全证券,权券一体。(三)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四)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一种按票载文义确定效力的证券。即便票据上所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应按票载文义定其效力。(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十八、公司设立成立公司的设立是促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分为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公司资本全部来源于发起人,不向社会募集资金。2,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则涌过公开向社会招募的方式而成立的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十九、破产法中财产担保表决限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具有表决权,对于其他事项可以表决。二十、票据行为是指设定票据债务的行为。具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抽象性和独立性的特征。法律上的分类:(1)各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分类有六种: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2)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分类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十一、破产财产种类(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孳息,经营收益和债券。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撤销权和追回权追回的财产。3,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出资时补交的出资。(三)债权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取走财产造成财产减少。(四)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二十二、票据的基本概念是指由当事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面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二十三、破产原因我国采用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1、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个要件(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十四、票据权利行使的顺序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是一种以获得一定的金钱为目的的请求权,按照票据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可分为第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而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二十五、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的范围1、一般规定(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2、特别规定(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待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