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预包装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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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李娟内容业务简介食品标签标注项小结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简介国家质监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一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释义一、术语和定义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把文字、图形、符号印制或压印在食品的包装盒、袋、瓶、罐或其他包装容器上;一种是单独印制纸签、塑料薄膜签或其他制品签,粘贴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是食品制造者、包装者(或分装者)或经销者向消费者的承诺。“一切说明物”包括吊牌、附签或商标。二.基本要求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eg《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有“疗效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eg《啤酒》《果冻》要求标示警示语。2清晰、醒目、持久,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eg“本产品所含大豆蛋白,优于乳蛋白”3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eg“多维”——误解真实性含乳饮料,命名“xx奶”,标签上画一条奶牛——欺骗“菠萝味饮料”的标签上画菠萝——暗示性图形“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字号小4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5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包括注册商标;可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同时使用外文,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规范汉字”是指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6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相当于小7号字)二、强制标示内容1.食品名称2.配料清单3.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6.产品标准号7.质量(品质)等级(标准中有此规定的)8.产地(123号令)9.生产许可证编号(123号令和食品安全法)10.贮存条件(食品安全法)11.其他强制标示内容(辐照、转基因、规格、分装等)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醒目位置”就是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的,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真实属性”就是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食品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eg.“等效的名称”——酸牛乳和酸牛奶•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本条是指在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名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但前提是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珍、果茶等。※“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如:一滴香、皇上皇。※“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等。※“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山芋”、马蹄。※“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意思相同,是企业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娃哈哈、健力宝、燕潮酩等。在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标有与其相对应的真实属性的名称,如: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克力架(饼干);芝士(奶酪);•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2.配料清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本条是要求除单一配料(原料)的食品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是指由一种原料(不加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食品。•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示方法的要求。※“各种配料”是指所有配料,尤其是饮料中“水和食品添加剂”不能遗漏。配料表中不能加“等”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不包括食品本身在制造或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以外的物质。预包装食品所用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分比较复杂,不应利用配料清单过分追究未添加的成分。•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是指所用的复合配料含有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销售的产品中仍然发挥作用。•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eg.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表1类别归属名称配料类别归属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各种香辛料和香辛料浸出物,不论是单一还是合计,在食品中的加入量不超过2%“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各种蜜饯水果,在食品中的添加量不超过10%“蜜饯”•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制造、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eg.产品名称:高钙饼干配料表: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1.5%)。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特指某些食品的香料。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注意:1.标示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安全法)2.在配料表中单独列项,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eg.配料:***,***,**,食品添加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3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注意: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和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2mm,3mm,4mm,6mm)5g(ml)<Q≤50g(ml)2mm50g(ml)<Q≤200g(ml)3mm200g(ml)<Q≤1kg(L)4mmQ≥1kg(L)6mm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能低于2mm。•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示例:糖水梨罐头净含量: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标示固形物(沥干物),最好是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本条是要求标示预包装内所含的数量。净含量: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净含量: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瓶);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本条是关于标示预包装食品责任者的规定,便于消费者投诉,便于监督检查。“经依法登记注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本条是关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标示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GB7718)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123号令)食品安全法要求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注意:最好是委托双方都标注•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开设的办事处、联络处或协会,这些机构没有经营权。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必须如实地用明码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生产日期应该由企业自行确定。明确了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产品经过检验合格的日期。保质期应由企业根据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性能,通过定期保藏试验确定,并不是产品标准或行政指定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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