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历史沿革中对中国海商法的发展的思考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的发展是和航海贸易的发展相关的,随其兴起而产生和发展的。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主要途径,其与国际经贸尤其是海上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有专属管辖海事案件的法院,称为“海事法院”,这说明海商法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还要对其涉及到的相关学科要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我所学到的知识做一个总结和讨论。海商法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关于罗得海法存在的直接证据来自于一些历史文献的记载。这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3世纪。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到了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这些海事习惯法大多由私人编纂成集。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一)《奥列隆海法》(LEX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康索拉朵海法(LEXCONSOLATO)“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三)维斯比海法(lawsofwisby)。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阿姆斯特丹法。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上述三大海法被认为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三大海法区域性强,其适用有其特定的区域,且大多为私人编纂的惯例,其效力是极为有限的。但是,正因为这些海法虽然在一定的区域内适用,亦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在某一地区的国际间通行。到了近代,欧洲各国纷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航分离,制定全国统一海商法的经济基础业已形成。早期资本主义的活力也刺激了航海贸易的迅速发展,工业革命成果更是加剧了海运市场的独立化进程。于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欧洲各国先后制定了海商法典或是各种单行的海事法规,海商法进入了国内化时期。在这期间,法国路易十四于1681年颁布《海事条例》,它是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商法典,其内容涉及船员。船舶。运输契约。海事司法。国家对海岸和港湾渔业的管理等等。1807年拿破仑把《海事条例》的私法部分纳入《法国商法典》第二编“海商”部分,使海商法更为系统化。科学化。此后,德日商法典照搬了法国商法典的立法体例,把海商法作为专编或专章列入海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在这段时期没有制定专门的海商法典,但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单行法律来调整海商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和航海技术的发展,海商法的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但是随着各国制定的相应法典法规,涉及国际私法方面的情况就会越发频繁,相应的冲突规范也增加了立法的压力,这必然驱使各国在海商法上取得更多的共识才能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这一法律部门的发展必然,这方面相应的国际组织的贡献功不可没。对于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我觉得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应该尽量减少冲突的出现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权威性,一个国际统一的海商法将有可能出现;承运人的责任应得到加重,在《海牙规则》中对承运人的责任规定了最低责任制度,显然这种规定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各国的要求,这才会出现后来的《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对于承运人的责任加重的规定,这是有利于国际航运秩序的;从事海上运输,船舶必然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在人类社会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的今天,海商法对保护环境应该作出很好的规定,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海商法的立法比较晚。历史上,我国造船和航海的历史悠久。早在汉朝就有和周边的临海国家通航,比如印度、马来半岛等,唐宋也设有管理航海通商的专门机构——市舶司,中国的古代与世界各国的通商是发达的,既有陆上的“丝绸之路”也有海上的“丝绸之路”。广东的广州和福建的泉州更是与世界各地建立了发达繁荣的航海通商联系。但是,在中国几千年的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中,海商方面的法律是不足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部门。一直到近代,清朝末年才开始专门的海商立法,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海商法》,次年有颁布了《海商法施行法》,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海商的立法更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50年代到90年代的几十年间中国对于调整海商关系主要依靠各单行法律,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施行,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的海商立法将日趋完善。中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国际几个重要的《规则》,显然中国在与国际立法上的接轨是做了很大努力,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势必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以适应历史的发展,亦可以通过参与制定有关海商活动的国际公约,这样可以融入到国际统一的海商活动环境中去。此外还须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方面完善法律规范。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