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国际刑法--(《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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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CriminalLaw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关制度形成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教学要求:介绍和阐述国际刑法的概念、特征、罪行及相关基本原则;几个重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沿革、作用及启示学习重点: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罪行中的“核心罪行”;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学习难点:侵略罪的理解;“官方身份不免责”原则教学要点在国际刑法实践中,国际法庭的案例一般都会在国际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和讨论,并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使得世界上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们的目的是要惩治国际罪行、实现正义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发展,以及国际刑法中的国际罪行和对这些罪行管辖的法律依据等问题都是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概况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国际罪行第四节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大纲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刑法是国际法里的刑法部分与刑法里的国际法部分的结合国际刑法是关于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并要求主权国家对一些严重国际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国际法律规范国际刑法规范也包括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如何提起公诉及如何进行审判的程序规则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二)国际刑法的特征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具有很强的制裁力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含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程序和证据规则,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告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特设”(adhoc)国际刑事法庭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南与卢旺达特设国际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二)混合型法庭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三)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126条关于“生效”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可对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行动启动诉讼程序。补充管辖权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对国家管辖“补充”性的这一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律的惩罚。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第二节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要求平等主权国家之间进行自愿合作的协调关系(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优先权:这两个特设法庭与国内法庭对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都有管辖权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可以要求国内法庭把案子移送过来,由它们审理优先权来自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一、国家主权原则(三)国际刑事法院“补充管辖权原则”特定条件:只有当一国的国内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时,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是通过该法院的补充性的司法机制,来防止犯有《罗马规约》里规定的严重罪行的人逃脱法网一、国家主权原则从法理上讲,只有通过国际法才能对国际罪行进行界定。只有经合法、正当程序成立的法庭才能对被告进行审理;法庭只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证明以后,才能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合法性原则要求对禁止性的行为有一个清晰明确的界定,要求国际刑事法庭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而成立。二、合法性原则司法实践操作层面上,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来具体体现法官资格法官独立性与司法独立:国际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必须公平地履行职责,忠于法庭,而不是忠于其国籍国;国际法院亦是独立的三、司法公正原则实现公正意味着不仅要将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人绳之以法,而且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无罪推定”:某人虽然已经被起诉、被逮捕和被指控,但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无罪的法官保持中立,不得偏袒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四、被告的人权保障原则第三节国际罪行(一)1948年《防止与惩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法律文件(二)种族灭绝罪的要件特别的动机:被控者的行为必须为了全部或部分地摧毁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表现形式:必须呈现出灭绝种族的特征主体:该罪行主要行为者,以及诸如协助人、企图行为人、直接地和公开地鼓动其他人犯下该罪行的人一、种族灭绝罪(一)国际法禁止并惩罚反人道罪的行为(二)不同国际刑事法庭对该罪行的认定反人道罪行为究竟是只发生在武装冲突期间,还是应将和平时期也包括在内?《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武装冲突并非必须要素国际刑事法院《罪行构成要件》:“大规模或有系统”,参加且明知系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二、反人道罪(一)历史战胜方运用被动国籍原则,为保护本国受害者利益,向对方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实行惩罚(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的战争罪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有些行为被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所禁止,有些被国内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而有些则被所有性质的武装冲突所禁止三、战争罪(一)国际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际社会能普遍接受的关于侵略罪的定义(二)针对二战反和平罪(侵略罪)(三)《关于侵略罪的定义》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四)2010年6月12日,对《罗马规约》的修正中新增了对“侵略罪”的定义国际刑事法院将侵略罪的定义和法院对之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入了《罗马规约》真正行使管辖权还须经过一些时日四、侵略罪第四节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开创了追究国际犯罪者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纽伦堡原则”:任何人实施构成国际法下一项犯罪的行为都应负责并受到惩罚自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后,所有其后成立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都无一例外地重申了国际法关于禁止性行为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从而确立了国际法上关于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一、个人刑事责任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军事法律所接受,并通过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实践,成为国际习惯的一部分国际法上的指挥官刑事责任,既包括军事指挥官也包括其他上级(平民指挥官)因为下级实施了犯罪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军事指挥官责任和上级指挥官责任存在区别指挥官责任不仅包括军事指挥官,而且还包括政府高级官员《罗马规约》:军事指挥官如果“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理应知道”其部队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该军事指挥官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制止这些犯罪行为的实施,那他(她)也应对这些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二、指挥官责任依照传统国际法,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就刑事诉讼享有完全豁免犯有国际法下严重罪行的人在为犯罪行为时其作为国家元首或负责的政府官员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下的刑事责任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实践对国际法豁免原则正在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三、官方身份不免责“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规则执行上级命令不再被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并逐渐单独构成国际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原因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在于执行行为本身构成了战争罪等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刑法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执行上级命令是否应免责的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四、执行命令引起的刑事责任1.“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在今天是否还有现实意义?2.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3.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为何有的也会被审判呢?4.如何理解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呢?5.中国是否应该批准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呢?思考题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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