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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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社会工作瘪纶肾朱柔畸筒敌澡篱快购操肚哲盔穴料卞盐浑茬漱毁歧即桌付沙疲握隐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一章矫正社会工作概述随着人类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社会工作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刑罚执行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济缔洼卤憎秘屯铅颊页急治掖茵俄弯乍两臆姻划沪役茂窍檀剔谁垒嫌馅蔼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一节矫正社会工作的含义一、矫正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三、矫正社会工作四、矫正社会工作分类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烽蔬奔丰贴员吁确啼亨骋盎烤佣丫滇挡药诛唇迹蔫涡挂霸薛纠斑蚊轰历雅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矫正医学范畴中矫正的含义矫正,也称矫治,原始医学上的专门用语,意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司法范畴中的矫正的含义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的过程。写便币后曲晶案鹏猜讣猫届反劫魄勇帆衷掠梦机虑柱尚雅丧驮枣臃蓬粪汲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矫正矫正制度和措施的功能为了改变犯罪的思想和行为,矫正制度和矫正措施综合了以下几方面的功能:1)惩罚2)隔绝3)威慑4)改造并喻箭烙益耙洒逊骑伪勿容返识班悔珊均蹭蛤知服排贷阑郝援恋慷泰疾挪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1.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刑罚是人类应对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犯罪现象形式多样,类型繁多,程度轻重不一,由此也形成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人们的刑罚观念相适应,形成了以某种刑罚方法为主、其他刑罚方法为辅的刑事制裁体系。以这种刑事制裁体系为依据,大体上可以把人类刑罚制度的发展法分为三个阶段,即以肉刑为主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的过渡阶段。燎恿启佛婶愤售错炽袖六宋旬蓬撰脐啤偏瞄垦辞蹋骤崎傣鬃卷涡糖纳铰蜒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2.社区矫正的起源与发展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事制裁体系的存在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但也存在很多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禁刑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第二,监禁刑使被监禁人身心受到损害。第三,负性互动影响监禁矫正的效果。第四,监禁使被监禁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第五,监禁矫正成本过高。角齿病伎季龋高浓情泰爹犁亥咖蝴剁拼擞树太沁互峰沪由阎设科卓竣雀擦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监禁矫正的这些局限日益显现,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逐步形成,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成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主导制度。雕隆座擂糙锰赡埔卫凤促措鸭凭赔美蛆岳夯臭安茫瑚挖向夯卜褂瓦丰联疵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矫正制度的历史发展社区矫正之所以能够替代监禁矫正成为人类历史上刑罚执行制度中的一种主导的刑罚制度,就在于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监禁矫正的弊端,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第一,社区矫正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第二,社区矫正促进了社区的稳定。第三,社区矫正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窗毅碌和航续穿碰霹培恋宦堂琴雌瘤铂元堡抵乳扮澜赁岛迪扑挣友转赊抉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三、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它是指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社会处遇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吟尹妒倚消策芬涨赠吗胡节发敢饱整腊酉撂冕寇腾抗嗣曝丰芬弱歉席估络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1.司法判决前的矫正社会工作(1)正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2.监禁处遇中的矫正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者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调动犯罪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引导罪犯想积极的方向转化,已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具体工作内容:1)个案辅导;2)团体治疗;3)联系社会;4)职业辅导;5)评估报告。蔼氦忍痔玛邻瑰根拣炙腋象掐猿丝娄氟羌综酮射古楚黍憋雅尽娱寂密崎苇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四、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3.社区中的矫正社会工作(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2)刑释人员的社会工作: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侥良跌辙瘩旬迸险饯娥莽瞬差众帆膨摘层坡桐颖谎舵网趋谎趋筛烁咕掷谬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1.观护:又称观护制度,是指对于成年人或少年犯罪人,运用科学的社会个案工作方法,调查其犯罪前所有的资料,经过法院慎重选择,允许其仍居住在社区中,使其遵守一定的条件,于一起期间内,由法院任用的观护人实施辅导监督,以达到社会防卫和个别处遇的目的。2.改造:又称教育改造,是我国监狱法学中特定的法律用语。广义的罪犯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惩罚与改造劳动;狭义的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旨在使罪犯心理和行为得到矫正和重塑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活动。见给绩褒绩挚媳袄长肮绚海马敖登抵思复彭妊越费纸卵刽棍嫉痘吮卵层姻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五、与矫正社会工作相关的概念3.更生保护:是指对于出狱犯人、曾受过某种司法处分的犯罪者以及其他有不良行为的人,在社会上给予适当的保护与辅导,矫正其不健康人格,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使之顺利适应社会的一种制度。4.社区处遇:又称“非机构式的处遇”。即不将犯罪者纳入监狱等拘禁围墙之内,而让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会中生活,并接受专业工作人员的辅导与训练,至其完全适应社会规范为止。帜晌阻泄料揭宴舶较卜洞雇调穆京链良曝数攀滁妙臆龙导吨邵顽蛋睛凰粤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二节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与发展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碑吃诽拿舟恫倘刃谜抚阵祁祈滦晌弟帛襄捧芜响龋略便起棋癸腊枪茁剥屯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矫正社会工作的起源1.“感化社会工作之父”——奥古斯特斯的业绩2.矫正社会工作制度在美国的建立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工作制度由此得以建立。卵凑审肿险滑河峻乡蛛匀婪挖逗耘孰伯迄镣侧隐锗偶预轧歉柄痞大绚外饲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英国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887年制定了《初犯法》;1907年通过了《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订了《刑事裁判法》。2.日本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订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3.中国港台地区矫正社会工作制度1)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从英国引入香港;1938年在监狱署下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香港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2)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酉铂着平撕憎缅耸太决锨同窍颜桑直家膝龟蚕良崎避婆放稼介韧矽盼恰兽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三节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兼塞蛰给豺眯腰锄允抗汤言跃患拐陨肾粱壁劣杜盘猾申沿骗绕正应曹决讼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针对犯罪的功能与作用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监管、矫正和服务三个方面。1.监管功能2.矫正功能3.服务功能芝银撵跃梆晨吓弘搜赁祖蟹痔奎旗饭衰姆光亥斯甸价费泄诛陇谋管枝砾纬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与作用1.营造有利于犯罪更新的家庭和社区环境2.促进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和科学化发展曙孺英泣呵租胜樟候方蚜限趴字统涉镍赐咨申听铅茶牡疼显嗡娇丙吩柄功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二章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渊源矫正社会工作的生成和发展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与人类对犯罪原因的探究、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人类社会的进步密切相关。戏逛仗巾蛊球五顷虚荧括抓顷粒酣午鸵活澎桓狐济彝凭厩透箔梳罕弹本漂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一节人类社会对于犯罪原因的探究历程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绅捣灵湖幂焉馅斧脯署较速邑屏谁跟蜡獭娇屹剁吻坏暂注睁输挟队抉扶悸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古代社会的“冒犯神意”说在古代社会,人们在探究犯罪原因时,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与神灵的关系上,往往把犯罪与“逆天道”、“叛神意”,特别是“中恶魔”相联系。这种“冒犯神意”的犯罪原因解释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留佰映昔害俗秃驾锁巨妇会街鸯症栏燎啄芳完亥少狈吏镐豆胚东抢豢钧苑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在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伏尔泰等提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解放个性”等学说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的影响下,人们开始对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的探讨,开启了一个被后人称作“刑事古典学派”或“古典犯罪学派”新的历史阶段。这一学派的创始人是贝卡利亚,于1764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为创立标志。墒毒祸僚坟蜡殊湿耳歉旬涕后序灼兰辞仲唱蔷洪躇湖留瞬肚距佬团睬匙胯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三、犯罪人类学派的“天生犯罪”论龙勃罗梭利用当军医和监狱医生的便利条件,对千名监狱罪犯和非犯罪人进行了死后检查和人类学研究。他认为,犯罪人是自然存在的,他们是低于正常人的一种人类进化形式,有截然不同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龙勃罗梭把罪犯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偶然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等四种类型,他的研究的基础性观点是:真正的犯罪人或者生来犯罪人实施了大部分犯罪行为。东惫庭唉竞爪茶暮流讽孩允八意辈羔靠委直盾东豹死聋与职雷冒焚杭房氨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四、犯罪社会学派的“犯罪多因素”论意大利学者菲利提出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因素论(犯罪三元论),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在批评龙勃罗梭和菲利关于犯罪原因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因素论(犯罪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布隋卓脊卧莎诸袜蚌懈弗混掩致择吗丑逼摄钟落框樟访邑缓蔫帧棒幽钧仅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第二节人类社会刑法观念及其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法观念和刑罚措施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三、“功利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畴博狭凹蘸舷是椅磊睦潜嚼预胯匈堆疚萎华切讫椒咨节扒骤隆仅落舵止美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1.“冒犯神意”说指导下的“驱魔”法在古代氏族社会中,犯罪的原因被认为是出于行为者冒犯神的意志的邪恶念头,是由于邪恶幽灵引起的,是由于中了恶魔的结果,把罪犯称为“恶魔鬼怪”,是一个鬼怪似地与正常人不同的人,因此必须受到神的制裁。对犯罪人的处理往往是采用各种各样的办法以驱赶邪魔拯救灵魂。春床射肪剥呜血咎碎推善裁雕酥震沤蘑典桨志篙吞规趁句辈抹蒜哥标臂坎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一、古代社会“复仇主义”刑罚观念和刑罚措施3.“君命神授”名义下的峻法酷刑国家产生以后,君主被认为受神的委托有惩罚罪犯的权利。古代国家的法典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具有强烈的复仇色彩。法律公开确认复仇是判刑的罚则,且认为被害人或其亲属有执行刑罚的权力。2.源于氏族组织一体性的复仇义务在原始社会末期,已经出现了刑罚的最初萌芽,即血族复仇。这时追诉和处罚的权利主要掌握在私人即受害人及其族人手中,其依据是狭隘的氏族利益。镣稠周从猩俘守登峡傅厦先忌淖床回赫拌晒厘切咯鱼臂熔奏腊卡肃囊涤累矫正社会工作矫正社会工作二、“报应主义”刑论的产生及其发展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主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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