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物质因素——通例的产生——通例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心理因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1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由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拜托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西方发达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借口”推行干涉他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做法。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国家主权豁免权&国家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包括:诉讼豁免——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案件、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外国国家同意,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国家败诉时,法院未经该外国的明确同意,不能对该外国国家执行判决。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平等的原则,因国家主权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故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支配。有限豁免&绝对豁免有限豁免: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和商业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等,认为在各种分类中,都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理豁免权,而后者如同私人行为,不能享受豁免。绝对豁免:只要是国家的财产或行为,一律给予豁免。2004年12月2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属地管辖权:国家对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以国籍为依据,又称为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冲突解决:国内立法调整、多变条约调整、双边条约调整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交战团体——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外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承认内战双方国际法上的权利而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条件: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领土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国土实施着有效的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5.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原因是领土的变更,分为条约的继承、财产的继承、债务的继承和档案的继承等。条约的继承:全部继承中,在吞并的情况下,一般不予继承;在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以前所定的条约至少对该被继承国原先的领土有效。部分继承中,在国家分裂的场合,被继承国的非政治性条约对各继承国都有效,如果条约只对某一继承领土有效,则由该继承国继承。当一国的一部分与该国分离时,因分离而建立的新国家对非政治性的条约并无遵守的义务。财产的继承:全部继承: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中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位于被继承国境内的国家不动产随领土转属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动产:按照公平的比例在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进行分配。债务的继承:非法债务不予继承、合法债务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继承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的债务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中,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另有协议的除外,一般应按照公平的比例将被继承国的债务转属继承国,同时应特别考虑到转属继承国的与国家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当继承国是新独立国家时,除另有协议外,被继承国的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如果新独立国家与被继承国订有协议的,则该协议不应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协议的执行亦不应危及新独立国家经济上的基本均衡。档案的继承:全部继承中,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部分继承中,按照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国家级称所涉领土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应交由获得有关领土的国家支配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其他被继承国档案中完全或主要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部分,应转属继承国。政府继承:继承的是代表国家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资格。国际组织继承:也包括条约、财产、债务和档案的继承,但不同于国家和政府的继承,取决于特别的协定。6.国籍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出生而取得:原始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加入而取得:申请入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因收养而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自愿丧失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入籍、婚姻、收养、认领等原因)国籍的恢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积极冲突:中国人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可以取得中国国籍;其他情况:经常居住地7.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出入境:外国人入境,应当与中国的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边检机关负责检查,县以上公安机关及其边检机构负责居留管理;公安部与外交部可委托县以上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入境居留申请。签证分类:外交、礼遇、公务、普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免签:互免协议、居留证件、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班次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口岸。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入境后30天内向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工作签证90天至5年,非工作签证180天至5年,旅馆住宿,旅馆登记报送;旅馆以外住宿,本人或留宿人在24小时内办理登记。工作前提: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证件。变更居留地点的,必须办理迁移手续。出境: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证件。不准出境:刑法未完毕或者刑案未完结;民案未完结,法院决定;欠薪、部位或省政府决定行为不符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可以限期出境;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可以驱逐出境,被驱逐者,10年内不得入境。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最惠国待遇原则: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差别待遇: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既可以低于本国人也可以高于本国人。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性质:体现了属人管辖权,同时也要尊重属地管辖权。在国与国之间进行,体现了国家的权利非个人的权利。条件:国际不法行为(作为/不作为)的产生,且受害行为发生到外交保护结束,同时用尽了东道国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运用外交保护。8.引渡: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过的请求移交给请求过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要以存在引渡条约为前提引渡的对象:被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不一定是请求国的国民引渡的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引渡法》第8条,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定义在国际法上无统一标准,对政治犯罪的认定权属于被请求国。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1.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特定原则:要求引渡请求国将某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须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的义务。相同原则/罪名同一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就不能引渡。9.庇护:构成要件:1.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2.允许入境或拘留3.拒绝引渡国家没有庇护的义务不得庇护的情况:侵略战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受庇护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域外庇护:违反国际法10.外交关系: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馆舍不受侵犯1.接受国人员非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送达文书,遇火灾或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免受侵入和损害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受侵犯1.使馆档案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受侵犯2.即使两国断交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通讯自由不受侵犯1.接受国应保护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3.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拘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可侵犯1.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2.接受过对外交代表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3.接受国不能对外交代表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临时住所、文书、信件及财产)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豁免,只能交由外国代表的本国处理2.民事管辖豁免(三个例外)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之继承时间的诉讼;于接受过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3.行政管理的豁免4.作证义务的豁免5.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