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标准。第六条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2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第七条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五)防水工程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质量;(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确定,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第八条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三)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3(六)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交给住户。第九条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检验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第十一条验收组在对分户检验的核查中发现分户检验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的铭牌。第十三条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检验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之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4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工作,结合我市当前住宅工程质量的状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向社会推荐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检验用表供参考。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附件:1.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2.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七年十一月九日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要求,结全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现状、质量通病发生率和当前质量投诉主要问题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指南。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确认分户检验有关事项,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方案,做好分户检验工作。一、分户检验质量标准分户检验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规范标准。二、分户检验的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检验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三、分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分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5(一)确定分户检验小组成员;(二)分户检验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检验方案;以上工作应工程开工前完成;(三)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作;(四)作好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五)作好通水,通电的准备工作。四、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应按《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第八打执行。五、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一)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分户检验项目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验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不得赶过允许偏差的1.5倍即为合格。(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处理1.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返工或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然后对返工或处理部位重新组织分户检验,直至分户检验全部合格。2.当返工或处理确有困难,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更大损失,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通过分户检验,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六、分户检验项目(一)建筑(结构)尺寸偏差及现浇楼板裂缝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1)质量要求:现浇楼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楼板不应有可现的裂缝。(2)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象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500mm处。2.建筑尺寸(1)质量要求: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室内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极差值控制在20mm以内。非矩形房间的内墙面净距差由分户检验小组自行确定。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值要求。(2)检验方法:尺量或仪器等检查,墙面之间净距测点宜在离地1m高左右,距墙角500mm处;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有凸出物处,墙面之间净距应增加测点。(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按每个房间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不少于2点;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之间净距按每层分别各测不少于2点;室内净高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间,即4角点加1点心点;其余房间各测不少于4点,即4角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有坡度要求的房间6不测室内净高。(二)门窗安装1.门窗开启性能(1)质量要求:门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窗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进户门开启方向符合设计要求。(2)检验方向:开闭、手扳和目测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门窗的密封性能(1)质量要求: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粘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玻璃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手扳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外窗的排水性能(1)质量要求: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通畅,数量符合设计要求。(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三)墙面、地面和顶棚1.墙面面层(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空缺(空鼓面积不大于200c㎡者可不计);抹灰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抹灰面层外观质量用目测观察和手摸检查,目测观察检查时宜距离面800—1000㎜远。(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沿墙面长、宽两个方向每个墙面各测不少于3处,即墙面两端加中间部位,每处面积约1㎡范围;当单片墙长度超过3m时,每增加1m应增加1处,均匀布点。初装饰工程有防水层的部位不检查空鼓。2.整体地面面层(1)质量要求: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超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2)检验方法:地面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地面坡度用坡度尺或泼水后检查;地面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绨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范围。初装饰工程卫生间不检查空鼓。3.顶棚(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抹灰层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采用免抹灰工艺的顶极不应有可见的裂缝。(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面层外观质量及裂缝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7(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