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0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08〕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包括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管理。—2—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机构中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等依照职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重庆市交通信息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安监、水利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第六条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由从业单位在首次进入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时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交委公布。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第七条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从业单位填报,由市交委审核后公布。—4—第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作出处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市交委和市交委质监站。被处罚单位应在每年信用评价时如实填报评价期受处罚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市交委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信用评价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公路、水运工程两大类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第十条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对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进行填报,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自评。—5—(二)建设单位对该项目中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相关指标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三)市交委质监站组织对市管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进行审核;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管辖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交委质监站。市交委质监站对全市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的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后报市交委。(四)市交委、市交委质监站或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履约信誉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直接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五)市交委组织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拟定信用评价结果,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经审核的自评报告按照管理程序分别上报。市交委质监站应在—6—每年3月1日前将全市范围内在建项目的从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上报市交委。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管理平台中填报相应信息,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从业单位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关从业单位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相关从业单位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发现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信用评价过程中,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基本情况信息及评价信息的,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市交委质监站、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十六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交通主管部门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定级前,由市交委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由市交委及时变更或删除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对其信用重新定级。第十七条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即评价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评价期内,从业单位若受到有关行政处罚,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评价等级的不良行为的,将立即对其信用状况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对于评价期内没有在建项目的从业单位,前一年度为AA、A级且无失信行为的,原信用等级延长1年,其后按B级对待。—8—对于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市交委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D级的从业单位,处罚(理)期满后重新评价定级。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从业单位如被兼并、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第四章信用奖惩第十九条市交委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奖罚。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市级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信用分和人员信用分。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十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AA级和A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评价定级有效期内给予以下奖励:1、招投标中—9—资格审查阶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通过资格审查;2、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信用和主要人员信用加分条款;3、在参与投标和中标数量,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的退还金额和时间等方面给予优惠。上述奖励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和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重点监管,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惩处。(一)对信用评价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扣分条款,上述处罚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二)对信用评价定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依法限制其1-5年进入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三)对信用评价中纳入D级的从业人员:限制一定期限内参与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10—混凝土供应等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另行制定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