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章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五、规章制度篇(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关于推行“首问”责任制的通知局属各科(室):为切实有效的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质量,树立分局“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为深入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文件精神,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不良作风;为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观”、“发展观”,强化每位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分局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内容“首问”责任制指服务过程中第一位接待者应履行职责的内容:礼貌、热情,不得推诿;问清事由,属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属其他部门处理的,第一位接待者必须将来访者介绍给有关部门,并负责找到相关人员加以解决;不属于分局工作范围内的,给来访者说明原因。二、“首问”责任制的服务准则宗旨:用户至上,质量第一态度:热情周到,礼貌待客作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质量:准确规范,精益求精创新: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三、“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办法1、由分局组织部门负责人学习“首问”责任制的有关精神,各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并安排实施。2、凡首先接待、接听的窗口服务部门或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服务至上”的服务观念,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到有问必答、有事必为、有求必应,使服务对象满意而归。3、凡服务对象所提要求自己无法解答的,工作人员应直接将服务对象带至有关科室,或向其提供有关部门的电话、位置。4、有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首问”的解释和答复工作,不得推诿。“首问”对不负责任的科室或个人有批评、检举的权利和义务。5、“首问”若不清楚由哪一科室或由谁解决的情况,必须交由有关领导或办公室接待。6、各科室必须建立“外来人员接待登记册”,若有关科室因故未能马上接待,“首问”必须做好接待登记,并设法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或交由部门主管领导接待解决。7、“首问”有权了解接待事情的处理情况,并监督有关科室或人员的接待情况,有关科室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首问”。8、“首问”责任制的范围不单是分局内,无论何时何地,凡涉及分局的有关问题,每位职工都要坚持“首问”责任制。9、“首问”责任制不是任何问题都需要“首问”解决,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尽量找有关科室或人员解决。不能以“首问”责任制为借口,错误地处理问题或越权处理问题。10、“首问”在与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交接时要有书面的登记凭证。四、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奖惩措施1、对未严格按“首问”责任制要求执行,对接待工作有推诿、不负责任的职工,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严肃处理。2、对不积极配合“首问”开展工作的个人和科室,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个人和科室,将视情节轻重按《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经济处罚。3、对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科室及工作人员,分局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错案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确保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依法、公正、合理,尽量减少和杜绝因工作失误引发的纠纷、争议和错误,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分局声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局从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错案是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疏忽麻痹、阅读不细、现场查勘不详,工作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执行,而造成的错误。第四条错案的认定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中按所接任务的“件”为单位,及整个“件”中的经办人员、检查人员和审核验收人员,按不同的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错案:(一)登记受理错误1、将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登记而受理登记的;2、因受理登记时收件不齐导致登记错误的;3、将已办理登记的土地房屋重复受理登记的;4、将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土地房屋受理登记的。(二)登记程序错误1、未经收件程序或不按计算机操作程序办理登记的;2、缺少外业查勘和内业查档程序办理登记的;3、将申报材料丢失、或因材料不齐却不催补、或其他因登记人员过错致使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登记的;4、超越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的;5、未及时将登记过程中受理的司法查封等禁止登记的文书进行传递致使登记错误的;6、未按登记类别程序办理登记的(如未办初始登记就直截办理其他登记或未按土地、房屋登记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的);7、超过规定时间归档致使无法查档造成登记错误的。(三)权属确认错误1、将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给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将应列入登记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遗漏的;2、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权属比例确认错误的;3、土地定界及房屋墙体归属确认错误的;4、其他因工作疏忽或人为因素致使权属认定错误的等。(四)签署审查意见错误1、未按规定要素签署意见的(如权属来源、权属关系签审不清);2、收费计算错误的;3、登记类别确认错误的;4、其他签审错误的等。(五)外业查勘错误1、标的物确认错误;2、面积测算错误;3、其他外业调查错误等。(六)计算机输入错误1、限制条件或受限制内容录入错误导致登记错误的;2、承办人员相关信息输入错误导致缮证错误或其他错误的等。(七)计收税费错误1、票据填写错误;2、税费率使用错误;3、税费计征基础金额认定错误等。(八)权籍资料记载错误或栏目不齐。(九)办理他项权登记或设定他项权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未作记载的错误。(十)各类档案异动改卡及输录微机不及时、或存放混乱等原因导致不能查阅的。(十一)各类房地籍资料毁损或丢失。(十二)权证错发。(十三)确定土地审查错案行为的依据1、对审查土地位置不详,权属关系不清,审查内容不详实导致的错误情况。2、对土地审查过程中各类面积、金额计算错误,对土地用途、性质确认错误,对审查类别确认错误的行为。3、对司法查封、拆迁冻结、权属纠纷等应暂停办理或受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审批而受理行政审查的行为。4、对报批文件中多次出现文字、数据、表述不清等情况。5、对上报市局办件,因主观原因审查不严出现错误导致市局退件情况。6、在开具各项收款票据时出现错误的行为。7、对各类台帐数据统计错误的行为。8、对受理土地手续时收件不齐办理行政审查的行为。9、在审查过程中,因保管不当造成资料遗失的行为。第六条错案责任是指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自己在工作中存在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错案涉及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按如下情况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受理登记“件”为单位认定):(一)案件初审人因疏忽、审查不严、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因未执行登记规范、违反操作程序,导致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造成的错案,由案件初审人承担错案主要责任。(二)错案中复审人与初审人确权意见一致,且案件事实清楚的,由初、复审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若因复审人否决初审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三)业务部门提出错误意见,分管领导也作出错误审批而造成的错误,由办件人员、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业务部门提出正确意见,分管领导审批错误而造成的错误,由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四)因对司法查封等限制房地产转移、抵押情况审查不严造成错案的,由初、复审人承担错案责任。(五)超越权限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初审、复审、终审人承担责任。凡初审、复审应报批而未报批,擅自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复审人及发证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六)登记类别错误,由初审人、复审人及终审人共同承担责任。(七)登记程序错误,根据操作程序,按实际情况分别由初审人、复审人、终审人承担责任。(八)外业查勘错误,由外业查勘人员承担责任。(九)规费、税费错误的,由计费、开票人员承担责任。(十)计算机输入错误的,由数据录入人员承担责任。(十一)房地籍资料记载错误、应填写栏目填写不齐的,由初审人和档案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十二)各类档案的异动改卡、微机输入错误,存放混乱,档案资料毁损、丢失的,由改卡人员、微机输入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十三)凡权证填写(录入)错误的,由填写(录入)人员承担责任。(十四)权证错发,由发证人承担责任。错案责任的处罚,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要分为:(一)分局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二)扣缴罚金。(三)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四)调离工作岗位。(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或聘任其技术职称。(六)待岗学习。(七)免去现任行政职务或解聘技术职称。(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九)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错案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相关条款执行。第八条超出第五条规定,凡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极坏影响的,依照责任给予政纪和法纪处理:(一)对符合办件条件,手续齐备,借故拖延、推诿或拒绝接受委托情节严重的;(二)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数额巨大的;(三)违规使用收费依据或票据,情节严重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谋取私利的;(五)办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六)办件过程中,不遵守公平公正原则,给国家、开发企业或购房业主造成利益损失的。第九条凡分局原有关错案处罚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前,凡未处理的错案按本规定处理。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高新园分局(所)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档案管理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档案移交及时、准确,特制定档案交接验收制度。一、档案交接制度1、移交:各部门需要存档的资料,在《资料交接表》上列出清单,指定专人、定期(按周、半月或月)交档案室。2、接收:档案室根据各自工作目标情况,按每件中资料移交清单(或业务受理单)接收资料。移交清单(业务受理单)与实际资料不一致时,视为不完整件,档案室不予接收。3、业务受理单中需要提交的证件,而案卷中又不需要的资料栏,由业务部门经办人用线划去并盖上私章后,档案室方可接收。4、各部门移交资料中,同一资料只交一份,多余的退还给业务部门。特殊情况需要两份的,由移交方在移交清单(业务受理单)上单独注明。5、经核实移交资料清楚、完整后,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在《资料交接表》上签字,由档案室收存及整理。二、档案整理、归档1、接收进入档案室的资料应按规定分类,进行整理登记、编号、归档。2、查阅未整理立卷的资料,由接件当事人按《档案利用(查阅)制度》办理。3、档案室按《北部新区高新园国土房管分局业务档案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整理相关资料,对《规范》中有而实际办件中不需要资料的整理,按《规范》的整理顺序顺延;对《规范》中没有而实际办件又需要的资料,放在《规范》规定资料的后面;需要合并案卷和母子卷档案的整理见《土地房屋合并卷档案整理规范》和《土地房屋母子卷档案整理规范》。三、档案验收制度1、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后,由档案整理人在《档案验收表》上列出需验收的档案清单,每周五由档案室负责人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查验。2、业务部门派专人对档案资料的整理质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的在《档案验收表》上签字;不符合规范者,提出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相关部门如下:1)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由办公室负责。2)地籍档案和产权档案由房地产管理科负责。3)建设用地档案由土地管理科负责。3、对返工件的整理人、数量及查验时间等,由检查人作好记录,交办公室存。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四)高新园国土房管分局档案归档办法为使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档案的管理质量和利用价值,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管理部门一、分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统一由信息法规科负责,科室负责人和档案室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具体工作由档案室人员经办完成。二、各科室应指定兼职内勤人员,负责本科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第二条归档范围、时间及分类一、业务档案:包括会计档案、房地产权籍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征地档案等(一)会计档案: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计划财务科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负责立卷、装订、编写目录索引,当年的会计档

1 / 4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