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制度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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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制度•国外的重大误解制度•我国重大误解制度•我国重大误解制度解析•案例分析——重大误解概念辨析•民法典编撰中关于重大误解的建议国外重大误解制度罗马法《民法大全》的观点只有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才能生效(参见《学说汇纂》)如果通过有关合同的解释推断出,当事人未达成合意,或者是因为一方对合同标的发生了认识错误,或者一方希望达成的是另一个交易,也可能是一方对价格发生错误认识,那么合同归于无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对合同标的的根本性质的错误马尔切勒: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发生了重大的性质错误,买卖也应有效。彭波尼:双方当事人都产生对性质的认识错误时买卖无效。乌尔比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涉及物的性质或本质的特征发生了认识错误,那么买卖无效。《法国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这种合同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的诉权。第1108条规定:合同有效成立有赖于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第1109条规定:如同意系因错误所导致则无效,但存在限制第1110条规定:对合同标的的错误认识只有在涉及标的物性质时,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对合同相对方身份的认识错误,只有在合同正在考虑到对方的特定身份才缔结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才是重要的地《瑞士债法典》重大错误可以是“发生错误的一方根据诚实信用对在交易中作为合同基础的特定事实发生的错误认识“重大错误”包括:对合同类型的认识错误、对合同标的和特定情况中合同相对人身份的认识错误以及对给付和对待给付范围的认识错误。(第24条第1款)存粹的动机错误在法律上并不重要(第24条第2款)若单纯的计算错误,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应当对计算错误予以更正(第24条第3款)在法律上重要的错误称为“重大错误”,当事人因重大错误而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对其无拘束力。(第23条)《瑞士债法典》倘若错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种错误而提出的主张不应支持。特别是在合同相对方被告知错误后,愿意按照发生错误一方对合同的理解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必须接受合同的效力约束。(第25条)若错误是因为撤销合同一方疏忽造成的,撤销合同一方应赔偿因撤销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错误的除外。(第26条)在合同成立后,因为送信人或者其他人的原因造成要约或者承诺传递错误,适用有关错误的规定。(第27条)《美国合同法》错误一词在合同法中一般被用来指不正确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的认识”“一项不正确的认识不构成错误,除非该项不正确认识涉及的是合同订立时的事实。对合同订立后可能发生的事件或者存在的情形,作出失准的预测并不能构成错误。”1、双方错误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具有实质相同的不正确认识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发生错误,但他们的错误有重大的不同,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单方错误的一种类型)典型案例:舍伍德诉沃克案《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2条的规定,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想要以共同错误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必须证明以下几点:1、该错误涉及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设2、该错误对于双方同意的履行的互换有重大影响3、该方没有承担发生这种错误的风险2、单方错误单方错误只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情形。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而撤销合同。现在很多法院放弃了这种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典型案例:建筑合同中总承包商在投标时错误的计算出价的情形《德国民法总论》第119条因错误而可撤销(1)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就它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无意做出这一内容的表示的人,如须认为他在知道事情的情况和合理地评价情况时就不会做出该表示,则可以撤销[14]该表示(2)关于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的人的资格[15]或物的特性[16]的错误,也视为关于表示内容的错误。《德国民法总论》第120条因误传而撤销为传达而被使用的人[17]或机构所不实地传达的意思表示,可以按照与依第119条撤销被错误地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同的要件,予以撤销。[15]如人的信用度、支付能力、是否受过刑罚、健康状况等,都属于人的资格[16]如油画是否是原件、土地上可否建筑房屋、机器的耐久性、钱币的含金量、二手汽车的年数等,都属于物的特性。但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这里所说的物的特性。错误的分类内容错误(第119条第1款第1种情况对表示的法律含义发生错误表示错误(第119条第1款第2种情况)表示行为上错误特征错误(第119条第2款)对交易中的重要的人或物的特征发生错误(价值构成因素)传达错误(第120条)传达人无意识地不实传达错误的分类我国重大误解制度《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学说理论谢怀栻《合同法原理》误解是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1、对事实的不正确的假设;2、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在的事实不正确假设;3、重大误解是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误解=“错误”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崔建远《合同法总论》误解的构成需要如下要件:1、有意思表示的成立2、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3、为表意人所不知或误认并归责于自己《合同法新论:总则》首先,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认识的错误;其次,误解是对合同的内容的认识错误;最后,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王全弟《民法总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即误解的对象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和与之相关的事实,包括行为的性质、标的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等;(2)误解是重大的;(3)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4)行为人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与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杨立新《合同法总则(上)》第一,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第二,当事人认识错误的对象是合同内容;第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者的核心意思是一致的,即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内心意思缺陷,对民事行为的主要内容发生了误解,并且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我国重大误解制度解析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4、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解释先行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误载不害真意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两种例外1、合同有利于表意人;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的内心真意。虽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狭义的动机错误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换言之,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欲使动机产生法律意义,可将动机约定为合同的内容。关于重大误解的其他几个说明1、使者(传达)2、保证人3、计算错误①公开的计算错误②隐藏的计算错误重大误解概念辨析——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200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为纯棉布料。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士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送货到大华商厦处,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经验收合格后,大华商厦向其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非纯棉,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退货或者每件降低成本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辩称:其厂业务员购买此纯棉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样品检验是大华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2007年9月,商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上述案例中引出的争议——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1.两者错误的产生原因不同•2.对方当事人的动机不同•3.重大误解以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民事欺诈不以此为构成要件•本案分析:•被告的主观意图——并未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由此可推断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本案明显是对布料的质地产生了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中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而对该布料质量的认识错误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并由此导致了原告利益受损。•因此,原被告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予以变更。案例分析二•1998年2月,时任某乡副乡长的周某,为了替该乡政府筹集资金兴建中学教学楼,向银行及朋友四处借款,共筹集资金57000元,该乡会计及出纳以乡政府的名义向周某出具了57000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利息0.018元/年。尔后,从1998年2月1日至2002年9月10日止乡政府与周某分6次结算利息共计57455元,其中有2次利息24145元未付给周某,其余四次均支付给了周某,利息均按0.018元/月计算。2003年至2005年6月期间乡政府分3次返还了5万元本金,尚欠周某本金7000元及利息48037元。2005年7月15日周某经多次催问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尚欠本金及利息。庭审过程中,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发现原始借条上载明的利息为0.018元/年而非0.018元/月,反称周某多拿了乡政府的利息,乡政府不存在欠钱事实。•当日,在休庭过程中,周某与乡政府委托代理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乡政府再支付周某7000元本金及利息3000元,周某放弃其它一切未领取的利息。同时,周某向法院撤回起诉。2005年9月2日,周某以2005年8月2日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而无效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乡政府支付本金7000元及按利息1分8厘算出的利息48037元。庭审中,周某补充提供了1997年其在信用社及朋友处的借款凭证,证明当时周某向别人所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分8厘,同时提供了乡政府经办人财务人员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分8厘,原借条上0.018元/年为笔误,当时双方都未仔细看清,但后来每次所结算的利息均按月息0.018元结算,有数次结算收条为证。•上述案例引出的争议——是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如何判断显失公平?•1.客观要件——客观上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2.主观要件——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故意。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分•1.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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