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民事诉讼特点有哪些?答: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2.简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即:(1)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的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2)明确了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有什么?答:(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阐释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旨意和根据;(2)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4.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它的关系法,以及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2)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实践;(3)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前的立法任务和民事审判经验;(5)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6)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①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②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表现为:(1)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民事诉讼法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改革、自我完善服务;(2)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指导思想;(3)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是三大程序法之一。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答:其特征如下:(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主导地位,因为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力性质,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般而言,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各民事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消灭原因。答: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前者称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效果的行为,它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称诉讼事件,是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1.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体现?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能动地进行诉讼有其特定内容,主要内容为:(1)依照自己的意思提出实体请求;(2)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3)—依法获得权益保护和要求纠正错误裁判。同时,诉讼是由一系列阶段和环节构成的纵向连续过程。因此,能动地进行诉讼又表现为当事人能够依次从事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的有关活动。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与联系。答:诉权与诉讼权利,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另rJ: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一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1.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指导准则,它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起指导作用。其意义有:(1)明确基本原则有助于学习民事诉讼中诸多具体程序制度问题;(2)有助于了解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科学性;(3)有助于领会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4)运用基本原则观察和处理问题,便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制度。2.简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阶段的表现如下:(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由当事人决定;(2)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3)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以结束诉讼,由他们自己决定;(4)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依法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等等。3.检察监督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1)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1.简述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程序。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为:(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都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2)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程序: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②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均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2.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有哪些?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其内容包括:(1)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不同审判作用;(2)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3)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其具体表现在:第一,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第二,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书的移交和诉讼宗卷的移送;第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1.简述一般地域管辖?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1.简述一般地域管辖?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1.简答独任制适用的范围有哪些?答:(1)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2)适用范围如下:①就法院范围而言,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和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独任制;②就案件范围而言,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⑧就审判程序范围而言,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此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也适用独任制审理。2.审判组织设立的意义有哪些?答: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它设立的意义在于:(1)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活动来实现的;(2)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使有关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得以进行。3.简述合议庭的内部关系。答:〔1)所谓合议庭内部关系,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在审判活动中所建立的关系;(2)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贯彻平等协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议或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定;(3)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权利,并应当充分体现民主,允许各抒己见:(4)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5)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6)评议笔录要有全体合议庭成员的签名。1.简述当事人的特征?答:当事人的主要特征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3)人民法院的的裁判、调解书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2.简述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答:第一,两者的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也有诉讼权利能力。第二,两者的区别:①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属于程序上的权利能力,所体现的是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实体上的权利能力,所反映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概相同,无所限制,而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所区别。1.简述共同诉讼的意义。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