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讨论稿)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第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要求,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非煤矿山新建项目审核管理(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核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保有数量,严格控制新批矿山建设项目。超过核定保有控制数量的区县不得新增报建矿山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并通过关闭整合、兼并合并等方式减少矿山至控制数量以内。(二)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包括迁出原矿区范围以外重新建设的项目,下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区县安监局通过会同国土、公安、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联合选址,在审核安全开采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报市安监局备案和核发配号。经市安监局核发配号的建设项目,方可进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程序。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在市安监局核发配号之日起6个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1年)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停建矿山项目处置,不予继续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建设施工手续。(三)新建矿山的矿址确定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00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的新(改、扩)其他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相邻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或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民居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四)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的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小于3年(开采年限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露天采石场的生产规模不得小于以下标准: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不低于30万吨/年;秀山县、酉阳县、黔江区、彭水县、巫溪县、巫山县、城口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不低于10万吨/年;其他区县不低于20万吨/年。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按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一)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包括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项目,下同),须履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个中介机构编制。(二)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三)对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审批,分别由市安监局、区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备案。各区县安监局可结合实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市、区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矿山规模分类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下同)及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及尾矿库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区县安监局负责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除采石场以外的其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县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四)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由区县安监局下达同意建设施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建设。建设施工期由初步设计确定,需要延长施工期的,应向当地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施工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施工期从区县安监局下达同意建设施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五)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改、扩)建项目的营业性采掘施工单位、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须按规定取得采掘施工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或作业单位作业。对违规发包和承包的单位,由区县安监局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改和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六)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工作方案须报区县安监局备案。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试生产期的,应向区县安监局提出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试生产期从区县安监局同意试生产工作方案备案之日起计算。(七)中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结束后,需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企业(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认定。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矿山布置、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调整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确认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修改调整设计和出具设计变更通知(说明)书,变更后的设计应提交负责原项目审批的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出具该矿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由市或区县安监局依法从严查处。(八)在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安监局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及尾矿库项目还应当提供试生产情况自查报告。区县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或报市安监局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九)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超过3个月未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改建或扩建矿山项目)的,须重新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超过建设施工期或试生产期的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项目须立即停止施工或试生产。擅自施工或试生产的,由区县安监局责令停止施工或试生产,并对企业依法从严处理。继续违法进行施工或试生产的,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理管(一)非煤矿山企业提出新办、变更、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由区县安监局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决定和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按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非煤矿山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且未进入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区县安监局要督促非煤矿山尾矿库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和安全生产条件,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尾矿库项目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施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使用。对违规建设施工或使用的单位,由区县安监局依法实施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按关闭程序实施闭库处置。(五)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由区县安监局负责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审查决定,按程序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除应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新换发过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供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时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尾矿库除外);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办理“三同时”手续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经考评合格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包括考评机构的考评意见及区县安监局的评定认可文件)。2.对未达到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在2013年底前未通过国家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由当地区县安监局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由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与在同一矿体开采的相邻矿山的开采设计范围间距不足200米的矿山,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六)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需提交相应变更申请和文件资料,应对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管理文件作相应修改调整。(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将原采矿许可证和新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交区县安监局查存。如果有新建(矿址发生变化)、改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等)、扩建(生产规模扩大或开采范围扩展等)等情形,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的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生产系统),由区县安监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实施经济处罚;对继续非法生产的,由区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未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开采生产系统的企业,由区县安监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三)进一步规范完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评审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法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检查表》及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