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第五条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第二章部门决算工作组织第六条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第七条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三)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四)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决算。(五)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六)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七)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八)建立和管理全国部门决算数据库。(九)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库。(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三)负责批复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四)负责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本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六)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库。(八)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考核评价工作。第三章部门决算报表设计第十条部门决算报表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第十一条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第十二条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第十三条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第十四条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第十五条在保持部门决算报表体系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前提下,财政部每年可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适当调整。第四章部门决算编制第十六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适当调整录入级次。第五章部门决算审核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第二十条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第二十一条部门决算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第二十二条部门决算的审核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一)自行审核:各部门在报送部门决算前自行将本部门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第六章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本级汇总部门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部门决算报表。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第二十八条中央各部门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各地区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工作相关事宜,由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部门决算批复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3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批复决算。第三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部门决算批复文件中应当列出在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八章部门决算公开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告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总结。第九章部门决算分析利用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第三十八条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三十九条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第四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分类比较法可分预算管理级次、分单位性质等进行分析;趋势分析法可对主要指标的年度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比率分析法可对指标结构比率、效益比率和人均比率等进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对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变动中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第四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部门决算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约束力评价、部门收入支出结构评价、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部门人员控制及收支合理合规性评价、人均收支余情况评价等方面。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设置评价指标,分类排序指标信息,科学使用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推动部门决算数据共享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利用效率。第十章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对所报送的部门决算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定,对部门决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第四十六条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部门决算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予以确定。基本内容包括: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