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础》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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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教案授课时间2018年月日星期第节课章节名称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教学分析与设计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的含义、历史发展;全面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了解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掌握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了解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功能和原则,让学生懂得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懂得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感。牢固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准确把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使学生养成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准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内涵,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教学重点1.法律的含义、特征和种类。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3.宪法的地位、基本原则和制度。4.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和功能。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6.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7.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8.法治思维的内涵和基本内容。9.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10.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及其关系。11.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教学难点1.宪法的地位、基本原则和制度。2.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3.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五个坚持”。4.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比较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讲授式教学法、专题式教学法和案例式教学法等课程资源准备教材、多媒体、PPT主要内容、逻辑结构、课时建议本章从讲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开始,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规则,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道路,自觉培养法治思维,最后落实到行动上,即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从而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形成了“法学原理→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法治思维→权利义务”这样一个新的法治观教育内容体系。本章主要包括六节内容。第一节主要讲述“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本节从法学基本理论入手,主要讲授的是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是如何运行的。本节从法律含义、特征、产生与发展三个方面对“法律”进行了阐释,使学生对“法律”有了全面深刻的理解。重点从法的创制、实施、法律借以产生的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内容所体现的意志等角度来定义法律,旨在使大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含义,奠定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教材依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说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处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所以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历史类型,顺理成章地将学生的思路引导到社会主义法律。与法律本身的内涵相比,社会主义法律既有一致性方面也有特殊性方面,是法律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就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动态过程。第二节主要讲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本节重点解读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总体介绍构成我国法律部门的实体法律体系和程序法律体系。这样的设置既是作为上一节内容的具体展开,也是将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视为大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内容,更是下一节内容的逻辑架构。教师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需要结合热点问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深化大学生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增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本领。第三节主要讲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学生理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要义,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的内容,也是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从理论到实践的法治建设现实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了解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表述,有助于大学生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构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以及党的十九大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第四节主要讲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节重点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始终把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相统一的逻辑作为一条线索,贯穿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如此才有助于培养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新青年。第五节主要讲述“培养法治思维”。本节在解读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区别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围绕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展开,并指出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养成守法习惯等途径培养法律思维,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中国建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和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尊重法律权威,做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第六节主要讲述“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本节通过介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含义和特征入手,介绍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最后落脚到如何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权利,更要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鉴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内容较多,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对教材内容进行详略取舍,突出重点地进行讲解。依据本章的教学内容与逻辑结构,教学可以依照教材内容以节为教学模块展开教学,第一节教学时间安排1课时,第二节教学时间安排2课时,第三节教学时间安排2课时,第四节教学时间安排1课时,第五节教学时间安排2课时,第六节教学时间安排1课时,本章共9课时。教学中需要讲清楚的基本问题1.法律的定义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首先要准确理解法律的含义。列宁曾经说过,人对于事物、现象、过程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运动。从法律的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一般含义。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运作过程、从法律的现象特征来讲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国家制定法律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被称为制定法。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突出了法律的来源和起作用的机制——国家,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同时国家职能的实现也离不开法律,即法律与国家是相辅相成的,谁也离不开谁。从决定法律产生、制约法律发展的因素来讲法律——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一定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不能设想,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会制定出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法;在大工业时代之前的社会,会制定出保护自然环境的环境法。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从法律的本质特征的角度来讲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的内容。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综合以上三个方面,我国法学界一般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宪法是不同的。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变迁而发展的。自1909年(光绪3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的40多年中,在社会动荡不定、政权更迭频繁的情况下,先后曾颁布过10部宪法。新中国成立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除此之外,新中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它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规定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四种基本形式。第三,确认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氛围下,国家制定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许多内容与文字进行了全面否定,在指导思想、内容和宪法体系上有严重的缺陷。1978年起草的第三部宪法对1975年宪法做了修正,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内容,但仍然保留了1975年宪法极“左”路线的痕迹,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1982年,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实践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制定了1982年宪法。该宪法是改革的产物,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即是1982年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建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本次宪法修改,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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