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建设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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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依据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六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州)、县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金堂县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文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在初步设计之前,建3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4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资格证核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委托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严禁个人和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5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民用非住房)《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拆改房屋结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提交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意见;(四)使用人装修的,应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五)房屋出租的,应交验房屋租赁证;(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五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装修,需要拆改房屋结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所在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由所在区(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审批。”4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资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许可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燃气审批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含设立液化石油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一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附送国家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6商品房预售许可8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中国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审核1、《中国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2、《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承办机构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备注行政权力编码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经成都市政府令第145号确认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金堂县建设局否序号项目名称处罚种类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许可证2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3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停业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停业金堂县建设行政执法事项5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6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警告7建筑施工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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