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项目踏勘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围绕基本农田保护、农业产业化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区域统筹、扶贫济困、地灾搬迁避让、新增耕地潜力等实际情况,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土地整理、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土地开发。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安排开展实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土地测绘机构开展项目区1:2000土地勘测。土地勘测应符合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相关规定,成果应真实、准确、规范。第八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项目区土地勘测成果,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第九条计划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可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公开择优选择。实施方案编制应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准确计算工程数量和合理预算工程投资,并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满足新增耕地确认要求并能够指导项目工程实施。实施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应在项目区进行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意见。第十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应符合《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第十一条项目实行核查、备案管理制度。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告知市国土房管局并接受其核查;在办理项目入库手续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备案申请表;(二)项目踏勘选址报告;(三)项目区最新变更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项目区边界)、1:2000土地勘测成果资料及审查意见书;(四)项目区最新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台帐;(五)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六)项目1:2000规划图;(七)项目涉及部门及乡镇、村社、农民群众意见材料;(八)项目资金来源说明;(九)项目区现状图片资料(远近景各5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凡资料有伪造、虚假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不予备案,并视其责任予以通报。第十三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第十四条项目备案审查内容:(一)申请备案资料是否齐备、规范;(二)项目选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规;(三)项目新增耕地数量是否可行;(四)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新增耕地质量是否满足按等级折算要求。第十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入库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库手续或不按备案资料入库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不受理其新增耕地确认申请。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项目按国家、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第十七条土地平整等分布较广、技术含量较低且难以量化的建设任务,当地农民群众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的,由承担单位或委托项目所在乡镇、村社组织农民群众实施,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民;当地农民群众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应征得项目区村民代表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并对实施方式予以公告后,纳入工程施工招标内容进行招标。第十八条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的作用,鼓励其参与项目工程施工监督。项目区基层组织、农民群众监督情况作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新增耕地确认的重要依据。基层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工程项目监管补助可在工程监理费结余或管理费用中列支。第十九条项目应严格按经备案和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确需变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不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重大布局和降低投资标准、建设标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经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承担单位同意,报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二)涉及变更项目实施规模、范围、重大工程布局和降低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备案,取得变更备案通知书后,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方案。第二十条变更备案申请由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变更备案申请;(二)项目变更方案(含图件);(三)工程监理单位意见;(四)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意见;(五)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六)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七)涉及变更区域的照片(远近景各5组)。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第二十一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竣工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自检;(二)承担单位初验;(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应按照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据实验收。主要单项工程、新增耕地质量等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形成专项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和发证。新增耕地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二)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三)有书面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表;(四)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齐备、规范。第二十五条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资料1、申请项目新增耕地确认表;2、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入库通知书;3、经备案及批准的实施方案(含项目规划图,涉及变更的提供经批准的变更方案);4、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5、1:2000项目竣工图、1:1万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6、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7、项目审计报告;8、新增耕地测算报告;9、新增耕地分等报告;10、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和农民群众监督资料;11、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12、项目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远、近景各5组);13、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14、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15、项目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资料;16、据实验收项目的图、表、册及验收意见。(二)项目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表册、责任书。项目竣工图测绘、新增耕地测算分别由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建立的专业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择。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和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竣工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项目竣工图在项目规划图的基础上实地补测和修测,包括地形、地类和工程等内容,工程内容应进行编号和列表。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审计内容,由区县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新增耕地测算样方测量中,样方布设应按典型性、代表性的原则随机选择,符合统计分析要求。不同坡度、类型的样方数各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5%。新增耕地分等报告编制应符合《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图件以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底图编制,用文字标注补划基本农田的数量,以线条标注补划范围。项目实施前后图片应具有相同的参照物。第二十六条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的核查,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申请新增耕地确认资料通过专业机构核查后,市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实施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专家组对新增耕地确认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新增耕地确认程序(一)听取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和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查阅有关资料;(三)实地查验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意见;(四)反馈新增耕地确认情况。实地查验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实施总面积的10%。其中,面积超过1公顷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地块为必查内容。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确认中发现擅自违规缩减项目资金、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项目实施规模、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重大布局等对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影响较大的问题,应中止确认工作。新增耕地确认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新增耕地确认。第二十九条新增耕地确认合格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经确认并发证的新增耕地,可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或申请市级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经确认的新增耕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涉及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执行现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