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煤矿企业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的煤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公司),必须按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煤矿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受理、制证和发证工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第二章许可证受理、审查和颁发-4-第四条煤矿企业在申办(首次申请、延期、直接延期)许可证时,按以下流程报送相关机构(部门)核准:(一)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准备完毕申请资料后,报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二)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初审;(三)经辖区监察分局(办事处)书面初步审查合格后,报送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第五条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进行核查,并按申办类型分别在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核查意见。第六条监察分局(办事处)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初步审查,对首次申请、延期申请的,填写书面审查情说明书,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第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必备要件;(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许可证管理办公室。-5-第八条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煤矿企业许可证申请资料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的,组织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成员处室人员进行集中审查,审查人员按所在处室职能职责分别审查相关资料,在审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二)对直接延期申请的,安排人员进行直接延期资格审查,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三)对延期集中审查和直接延期审查通过的煤矿,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送延期换证核实通知书,由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四)按本规定需进行现场审查的煤矿,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查,填写书面审查情况说明书;(五)在审查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到规定要求但申请资料不完善的,出具申请资料补充通知书或口头通知煤矿企业补充完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逾期未提交补充完善资料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到政务服务中心。第九条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不予延期许可证;对核定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区域外没有独立生产区域的,不予延期许可证。第十条煤矿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符合直接延期许可证条件的煤矿,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否则按有关程序办理许可证延期。-6-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煤矿,可申请直接延期许可证:(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法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二)取得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许可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国家三级及以上;(三)接受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的安全监察监管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四)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透水淹井、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涉险事故的;在直接延期许可证申请办结前,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终止直接延期申请,按延期程序办理。许可证在上一轮有效期内,但已提前办结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煤矿,凡发生死亡事故,暂扣许可证,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合格,经事故复产验收程序完成后,返还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才提出延期申请的(以受理时间为准),不能直接延期许可证,按延期程序办理。第十二条许可证现场审查有关要求:-7-(一)所有新建矿井首次申请许可证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累计发生过3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矿井、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延期申请办结之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且区县政府明确决定不予关闭,延期许可证时,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三)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开展现场审查的,进行现场审查;(四)现场审查由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牵头,办公室成员处室、有关监察分局(办事处)和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参加;(五)参加现场审查的人员须填写现场审查情况说明书。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报告有关要求:(一)首次申请许可证的新建矿井和不具备直接延期资格的矿井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二)新建矿井、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改扩建矿井可以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三)煤许可矿在进行证申办时,自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之日起至许可证申办受理之日止,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需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第十四条对已受理的许可证申办申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8-决定。决定颁发许可证的,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向局政务服务中心移交许可证办结通知书,局政务服务中心接到办结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发证时必须查验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局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局政务服务中心移交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局政务服务中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及时退还相关申请资料。第十五条许可证变更、补办(一)煤矿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批准文件发文日期为准),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必须先经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二)许可证遗失,煤矿企业必须在5日内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办申请。(三)许可证的变更和补办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直接审核,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9-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许可证。第十七条各监察分局(办事处)、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证照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如实提供许可证申办审查要件(见附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一经查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受理,依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第二十条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许可证的;(二)违反规定的程序颁发许可证的;(三)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第二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一)发生重大事故的;(二)不具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三)《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10-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取得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许可证:(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二)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四条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加强对煤矿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十八条原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11-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重庆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渝煤监安监〔2011〕16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煤矿企业(专指集团公司、公司)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3、煤矿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6、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应提交的资料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8、煤矿企业(专指集团公司、公司)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9、煤矿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10、职业危害防治相关制度目录1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审查情况说明书1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情况说明书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交的资料15、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核实通知书-12-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矿井名称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13-填写说明1.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2.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3.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自我评估表,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自我评估表,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5.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