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所属排水企业各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运行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责任,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持续安全运行,稳定达标排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排水企业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的管理。第三条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执行管理、监督、督查三级制度。各污水处理厂对进厂水质进行监测,并对出厂水水质达标排放负责;各排水企业(指集团直接管理的排水公司)对所属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进行监督,负责对超标进出水水质资料的收集、上报;集团有关部门对各排水企业水质履行指导、协调、督查责任。第四条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检测实行在线,厂级化验室、排水中心化验室三级检测制度。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试运行前应建立水质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并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规模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化验人员,建立水质管理制度。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全面负责本单位进、出厂水水质管理。正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标准对进入污水2处理厂的进水和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进行检测,日常检测(含日检和周检指标)CODcr、BOD5、SS、PH、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色度、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10项指标,月检全部12项基本控制指标,并定期(按日、月、季、年)报送所属排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发现进厂水水质超标时,立即取样检测,同时留存影像资料和水质检测原始资料,并迅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和上级排水企业,排水企业以书面形式转报市级有权部门和集团。污水处理厂应确保水质在线检测监控系统和水质检测仪器的完好,在出厂水出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检测监控装置。当水质在线检测监控装置和设施设备发生运行故障,并迅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政府有权部门和上级排水企业,排水企业以书面形式转报市级有权部门和集团。同时,污水处理应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水质检测和监控工作。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各自的生产工艺特点,通过调整污泥负荷、污泥龄、污泥浓度等方式进行工艺控制,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排放。第七条排水企业负责对所属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超标进厂水和未达标的出厂水水质的汇总、上报工作。3负责对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达标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出厂水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指导、协调和处罚。负责审查核实下属污水处理厂水质报表,并按时上报集团经济运行部。第八条排水水质检测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各污水处理厂水质进行检测、监督,逐步扩大检测指标,并根据水质情况对生产运行提供建议意见。负责对各污水处理厂水质管理的指导工作。第九条集团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排水企业妥善处理因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不达标而被处罚的情况;督促各排水企业,认真落实对下属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不达标的处罚。负责将各排水企业水质报表汇总上报市级部门。第十条新建污水处理厂,在投入试运行前,责任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申报污染物排放指标,一般申请指标在CODcr、BOD5、SS、PH、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等8项指标中选择。第十一条集团组织排水检测中心不定期抽查各污水处理厂,对抽查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将对其排水企业进行处罚。对责任落实较好,或责任不落实的排水企业给予相应奖4励和处罚。对水质管理工作中突出的个人或集体,集团将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对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经抽查水质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或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污水处理厂;监管不力的相关排水企业;上报资料不及时、不准确、弄虚作假等行为,集团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10%年度工资总额的扣减,追究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经济运行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